材料一 1901年清末“新政”开始,清政府在诸多方面实行各项改革,然而“规模虽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达原委”。随着两学东渐,越来越多的中国知识分子和开明官员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强大与其政治制度、教育科技的先进有关。为此,清政府接受了袁世凯奏请简派录贵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致治的建议,派戴泽、端方等五大臣“分处东、西洋(东洋指日本,因日俄战争日本取胜)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
——摘编自陈丹《五大臣出洋缘起》
材料二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国家计委计划组织干部到国外去考察,学习境外发展经济的先进经验。其中以赴西欧五国、赴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访日及赴港澳四路代表团最为关键。考察团目睹了西方国家及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成就,深切感受到了中国与世界的差距。考察结束后,我国果断引入“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灵活的贸易合作模式,同时带回了许多关于新技术、新工艺的信息。大批考察团的出访推动了国内一些相关会议的召开,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78年下半年的国务院务虚会议和中央工作会议。
——摘编自马欧阳《70年代后期“出国考察潮”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
材料一 汉承秦制,建立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丞相司直、监御史、绣衣使者、司隶校尉、部刺史等组成的多维监察网。汉惠帝三年(前192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首个专门的区域监察法——《监御史九条》,其实施范围虽然仅限于京畿,但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监察法,对推动后续监察法规的独立化、完备化具有重要意义。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为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豪强势力,划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州郡的监察,并制定《六条问事》颁行全国。《六条问事》作为首部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魏晋的《六条察吏》、隋唐的《巡查六条》等均以此为模本,一脉相承。
——摘编自齐继伟《秦汉监察法规的产生发展及其历史启示》
材料二 在秦朝,皇帝之下设置三个重要官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开创了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一面参与朝政,一面有“制临百司,纠绳不法”的监察权。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更严密的三院制,这种体制一直沿用到明清。对地方的监察制度,秦代也已形成,郡一级派有常驻的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大监察区,设刺史负监察之任。唐代对地方的监察由察院负责。明清时期,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派出巡按地方的官员称巡按御史,权力很大。对政府部门公务进行经常性稽查和监察,开始于唐。到明清时设六科给事中,其主要职责为对六部公务进行稽查、监察。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智慧》
材料一 夏、商、西周时期的“先王”都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临事设刑、不豫设法”的做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法的历史推进到成文法时代。春秋时期,人们频繁地引用典、制、常、则等法律形式,说明他们的时代不存在大规模的法典。到了战国时期,平民数量急剧上升,在社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平民已经有了诉讼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法治思想就不应再表现为当政者的“临事制刑”,而应当是事前“为刑辟”,制定与社会发展相应的形式较为统一的成文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至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唐律疏议》的颁布代表着中华法系的完备。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此时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完美结合,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基于宗法家庭观念长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礼”作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在寻常百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礼制”则成为维护这个政体的社会基础。
——据陈栋良《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等整理
材料二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欧美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的过程中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被称为近代实法。资产阶级国家强调法律具有至高天上的权威,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其次是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并且依法约束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摘编自许兵《试论近代宪法的基本功能》
材料 社会流动主要指个人跨越阶层边界的过程,即从一个社会阶层转移到另一个社会阶层的过程,或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社会地位向另一个社会地位的移动。明代自宣德以后,在我国大部分省区内发生过规模巨大的流民浪潮。这些流民的出现,其根本原因是皇族、勋威。官僚地主通过赐田、投献、圈占等手段,侵占小农土地;苛重的赋役,使农民不堪负担而逃亡。流民汇集成一股洪流,对当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社会力量发生了新的分化,传统的四民之说已经无法规范社会大发展下社会各阶层力量的新变化。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明人姚旅才重新提出了“二十四民”之说。所谓的二十四民,就是在士、农、工、商、兵、憎之外,新添了“十八民”。
——摘编自《流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明代农业生产的衰变》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就材料整体或其中任意一点拟定一个论题,并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