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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二上·任丘月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887年7月,日本对考试取士制度加以修订,将文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取消“学术考试”。高等考试适用于选拔奏任官,普通考试适用于选拔判任官。“试补”指高等考试合格后的“练习实务”,时间为三年。“见习”指普通考试合格后的“练习实务”,时间为两年。法学博士、文学博士或法科大学、文科大学及原东京大学法学部、文学部的毕业生可不经高等考试,直接担任奏任官试补。官立、府县立中学或同级的官立、府县立学校及受帝国大学监督的私立法律学校、原司法省法律学校的毕业生可不经普通考试,直接担任判任官见习。其他人员参加考试则有严格的限制。

    ——摘编自吕万和、张健《明治时期日本官吏任选制度的改革》

    材料二   1913年初,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1919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新法适用的对象主要为行政官、技术官、审计官、征收官。各专门学科分政治、经济、法律、文学、物理、数学、测量、化学、地质、采矿、冶金、机械等二十三科,各学科所考科目少则十几门,多则二十多门。行政官、技术官、审计官与征收官以外的其他种类文官的任用考试适用特别考试法,如外交官适用《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法院书记官适用《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等。上述各种类文官的考试科目一般是与该种类工作有关的学科。

    ——摘编自武乾《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

    材料三   1982年,《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考试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并确定政府人事部门的主导作用,将此前以各系统、各部门为主的分散考试改为统一组织的考试。针对干部人员范围过于庞大、缺乏分类管理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着力推进不同类别干部的管理改革。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也随之确立。

    ——摘编自句华《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变革趋势》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19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文官考试改革的内容。
    2. (2) 根据材料二、指出北洋政府文官考试的特点。
    3. (3) 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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