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唐代时期,三省的长官都可以称为宰相,凡涉及军国大事的重要事宜都需要经过三省的审批,走三省的流程,即由中书省进行诏书的起草,门下省负责批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在贞观年间,唐太宗给予一些资历比较浅的官员“参知政事”的名号,给予一些资格较老的官员“平章事”或“同三品”的名号,以参与宰相事务。
——摘编自温帅《唐代三省六部制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
材料二 由于中枢缺乏协调,大量事务须由皇帝亲裁,导致政事拖延、决策失误。有鉴于此,朱元璋先后设立了四辅官、殿阁大学士辅佐决策。然终洪武一朝,设官参与决策始终是末流,并非常态。永乐时,明成祖朱棣以解缙等入值大内,预机务,作为近侍,于内廷参与决策。这一做法在仁、宣两朝逐渐成为惯例。亲近重臣加大学士街于大内当值,负责奏章的初步处理,为日后内阁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正统初年,外廷委任三杨,内廷宠信王振,开始了内阁类宰相化的特殊决策模式。
——摘编自刘瑞华《明洪武至正统中枢决策制度演变》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皇帝让众多官员参与宰相事务的目的,并简评唐代三省六部制。
(2)根据材料二,概述明代洪武至正统年间中枢决策权的演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演变的原因。
材料一 1887年7月,日本对考试取士制度加以修订,将文官考试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取消“学术考试”。高等考试适用于选拔奏任官,普通考试适用于选拔判任官。“试补”指高等考试合格后的“练习实务”,时间为三年。“见习”指普通考试合格后的“练习实务”,时间为两年。法学博士、文学博士或法科大学、文科大学及原东京大学法学部、文学部的毕业生可不经高等考试,直接担任奏任官试补。官立、府县立中学或同级的官立、府县立学校及受帝国大学监督的私立法律学校、原司法省法律学校的毕业生可不经普通考试,直接担任判任官见习。其他人员参加考试则有严格的限制。
——摘编自吕万和、张健《明治时期日本官吏任选制度的改革》
材料二 1913年初,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1919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法》《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新法适用的对象主要为行政官、技术官、审计官、征收官。各专门学科分政治、经济、法律、文学、物理、数学、测量、化学、地质、采矿、冶金、机械等二十三科,各学科所考科目少则十几门,多则二十多门。行政官、技术官、审计官与征收官以外的其他种类文官的任用考试适用特别考试法,如外交官适用《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法院书记官适用《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等。上述各种类文官的考试科目一般是与该种类工作有关的学科。
——摘编自武乾《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
材料三 1982年,《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考试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并确定政府人事部门的主导作用,将此前以各系统、各部门为主的分散考试改为统一组织的考试。针对干部人员范围过于庞大、缺乏分类管理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着力推进不同类别干部的管理改革。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也随之确立。
——摘编自句华《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变革趋势》
材料一 《唐律疏议》中的量刑原则
原则 | 内容 |
尊长卑幼相犯 | 尊长犯卑幼者减免,卑幼犯尊长者加重 |
夫、妻妾相犯 | 夫犯妻妾者减免,妻妾犯夫者加重 |
良贱相犯 | 凡下犯上递加一等,上犯下递减一等 |
主奴相犯 | 原则上相用父祖子孙相犯之例,主犯奴减免,奴犯主加重 |
——摘编自李放《法学问题集解》
材料二 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罗马人制定了数量众多、体系庞杂的各色法律……公元476年,摇摇欲坠的西罗马帝国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527年,查士丁尼继任为东罗马帝国皇帝……他认为这些旧有法典具有无法掩蔽的基本缺陷。为了稳固帝国的社会秩序,保证皇帝的专制权力,他要为人们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528年,他组建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来编辑一个新法典,世人称之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摘编自【美】瓦西列夫《拜占庭帝国史》
材料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如经济关系、阶级关系、政治制度和法律思想等是密切 相联系的,离开了这些现象就不能说明法律的本质、特点及发展规律。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
——摘编自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的世界史相关知识,围绕“西方法律制度”自拟论题,并进行简要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