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建阳田赋案的相关史实,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案起
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李六成出任建阳知县,因见民间钱粮历年拖欠,于是遍访舆情,发现下属阳邑民田皆系下则(不肥沃)。明朝初年每亩只征银五分一厘,后(清初)加至七分三厘,赋重田硗(薄),民力难完,以至积逋(欠税)累累。李六成目击其艰,遂私自下调税额,并将新开垦的田地归入未垦荒地,用其征赋来弥补降税之田的差额。……雍正十二年(1734年)案发。
——据《闽浙总督郝玉麟奏陈福建建阳田粮始末酌办清厘征粮册籍折》整理
材料二 案决
乾隆元年(1736年),户部大学士张廷玉等议决:放弃已垦荒田695顷的田赋收入……删去本不存在的荒田695顷的记载……将向中央上报的税额改为每亩征银六分一厘,使其与李六成私自减则(税)以来的实征相符;李六成自行减则(税),“罚俸一年”。乾隆帝准奏执行。
——据《大学士张廷玉等为请照建阳县册载亩数赋额征收并改正部册事奏折》整理
A.两税法 B.摊丁入亩 C.租调制 D.募役法 E. 租庸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