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第八条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关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关于法国人在国外应享之人身权及财产权之条约,只有在两院通过之后,才能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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