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的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的因素。士人习经术文法于家,在具备了基本知识技能,并获得舆论对其人品的好评之后,然后仕郡县为佐吏掾属;由之获得基层吏务经验之后,才能以功次吏能得到察举。举至中央,则有经术、笺奏之试加以检验,然后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职事官,而是入三署宿卫为郎,“以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过程。此后再经一次选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而科举制却是“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的。虽然设置上有“取之以文”后“课之以能”之意,但设想绝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二者间仍然时时表现出抵悟不合之处。众多士子在狭窄的考试一途上竞争拼搏,不得不竭尽心智揣摩辞章苦诵经疏,精力才华为之耗尽,浮华迂腐之性因之而成。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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