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 立法情况 |
日本 | 《大宝律令》,分12篇,其篇目、次序与《唐律》一模一样,是日本古代划时代法典 |
朝鲜 | 《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
越南 | 越南古代的《刑书》、《国朝刑律》等都是源于《唐律》 |
项目 | 明朝 | 清朝 |
品级 | 以大学士为正五品 | 顺治朝定内阁大学士为正二品,雍正定 大学士为正一品 |
下设机构 | 下设两房:制敕房、 诰敕房 | 下设十余个处理文本的二级机构: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副本房、批本处等 |
①内阁决策效率明显提升 ②中枢权力制衡机制趋于成熟
③内阁的权限远高于明代 ④内阁仍旧是重要的中枢机构
材料一
材料二 以宋仁宗一朝为例,出类拔萃、彪炳史册的人不下数十人,为历朝历代所罕见。其中,最著名的有晏殊、范仲淹、韩琦、富弼、文彦博、欧阳修、包拯、张方平、司马光、王安石、曾巩、刘放、刘恕、蔡襄、苏轼、苏辙、苏颂、沈括等。他们当中既有深谋远虑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也有才能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史学家和犯颜直谏、风节凛然的谏臣。
——何忠礼《科举改革与宋代人才的辈出》
材料三 人才问题历来为政治家和思想家所重视,但衡量人才的标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在中国古代出现了“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学行兼优”“治天下以人才为本,求材以教导为先导”“欲木之常茂者,必培其根”“半部论语治天下”等观念,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黄启昌《中国古代人才统计中的价值取向》等
材料一 中国从秦统一后,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其特征是中央政府和皇帝任免各级政府官吏,这些官吏有任期,依靠薪俸为生。官僚体系下,皇帝是一切国家军政大事的最后决定者,中央的总负责人,被称为宰相。西汉时,宰相一度是一个人,权力很大,对君主形成威胁。到唐宋发展成为多人集体制度,皇帝诏令需经宰相会议通过才正式有效。明清时期专制主义强化,废除了宰相,由皇帝直接掌管六部。但皇帝决策总有许多困难,所以后来形成的内阁制实际仍然是一种宰相制度。对于人才的选拔,从唐代起形成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最重要的岗位上。为了保证官员认真负责,不营私舞弊,又设立监察机构。
——摘编自马克垚《古代专制制度考察》
材料二 19世纪中期,英国工业革命完成,资本主义迅猛发展。1832年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在议会中的地位增强,推动了整个英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但直至19世纪初,英国政府各行政官吏的选任还依然采用中世纪延续下来的“恩赐制”,多由贵族子弟充任,买官鬻职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膏粱子弟、庸碌无能而踞高位者有之,身为要官领取高薪而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者有之,文官素质每况愈下,工作效率低,严重影响政府声誉。1853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常任英国文官制度的报告》,提出了三项改革计划:一、区分文官类别,统一规定文官录用的年龄和薪俸标准,量才使用。二、实行公开竞争考试录用制,祛除恩赐制弊端,选拔优秀人才。三、严格文官工作考核,实行政绩晋升制,奖优汰劣,奖勤罚懒。这些建议后来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被采纳并加以实施。
——摘编自陈有义《试论19世纪中期英国文官制度改革》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特点。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英国文官制度改革的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及所学知识,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和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
材料一:在商鞅变法前,秦人的典籍中几乎找不到“德”“仁”“义”一类字眼,而大多是“吉凶”“祸福”“利害”等概念。商鞅反对以“礼义”治国,而以“霸道”说孝公,提出强化君主集权,厉行法治、以经济和军事实力称霸天下等功利主义理论。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先后两次进行变法改革,时间长达18年。他利用秦人宗法观念淡漠的传统,对反对变法的太子势力进行严厉镇压,限制和削弱贵族的世袭特权,推行郡县制和官僚政治,进而建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和崭新的宗法秩序。
——摘编自王绍东《论商鞅变法对秦文化传统的顺应与整合》
材料二:北魏孝文帝亲政后,在冯太后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关于鲜卑汉化的改革。他宣扬礼教治国的理念,把礼教治国思想作为法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施刑罚的同时辅以礼教,礼法结合。此外,孝文帝还着手修改关于治理官员的法律条文,以便具体地约束官员行为。新的法律条文以俸禄制为主,辅以定官制和考绩两种程序,提升了政府部门的施政效率,也对官员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他强调执法要以法律为准绳,惩罚枉法官吏,整顿司法机构,以求立法与执法相一致。孝文帝熟读儒经,探究兴亡,以此为法制改革的思想基础,使北魏法制由前期严刑尚罚向后期德刑兼重转变。
——摘编自于彦梅《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考析》
材料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的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的因素。士人习经术文法于家,在具备了基本知识技能,并获得舆论对其人品的好评之后,然后仕郡县为佐吏掾属;由之获得基层吏务经验之后,才能以功次吏能得到察举。举至中央,则有经术、笺奏之试加以检验,然后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职事官,而是入三署宿卫为郎,“以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过程。此后再经一次选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而科举制却是“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的。虽然设置上有“取之以文”后“课之以能”之意,但设想绝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二者间仍然时时表现出抵悟不合之处。众多士子在狭窄的考试一途上竞争拼搏,不得不竭尽心智揣摩辞章苦诵经疏,精力才华为之耗尽,浮华迂腐之性因之而成。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请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相关知识,就材料整体或其中任意一点拟定一个论题,并予以阐述。(要求:自拟标题,史论结合,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