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代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君王在司法审判方面,都享有最高司法权和最终决定权,君王处理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官僚系统是处在帝王与百姓之间的中间层,地方官员而言尤其如此。这些地方官员是国家统治和法律实施的中枢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但运用律法审理狱讼的大多是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唐代儒家化的司法官员不仅负责唐律的实施,而且使唐律在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教化功能。无论是帝王在诏令中对违法犯罪案件作出决断时,还是司法官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无不注重对唐律教化功能的运用和发挥。
——摘编自厉广雷《儒家法律教化思想与唐代司法》
材料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拥有制定宪法、法律、法令、条例的权力。这些规定,对地方政权机关的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发布训令、命令、通令、指示,要求地方遵照执行,还建立了巡视和检查工作制度,派遣特派员或工作团到地方监督处理行政事务。中央还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权力。
——摘编自李国忠《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