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到1894年为止,德国先后与奥匈帝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俄国等签订贸易条约。德国降低农产品的进口税,换取其他国家降低针对德国工业产品的关税藩篱。德国实行“双重关税体系”:“自动关税”适用于还未与德国缔结贸易条约以及没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协定关税”则适用于已经与德国签订了贸易条约的国家。而通过贸易条约“协定”的关税明显要低于“自动”的关税。
——摘编自邢来顺《工业化冲击下的德意志帝国对外贸易及其政策》
材料二 1957年3月,联邦德国与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共同签署《罗马条约》,规定从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底的12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进口限额,并对非成员国采取统一的关税率和贸易政策。1968年7月,欧共体成员国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了关税和贸易限额,对外实现共同关税率。据统计,1958—1970年,共同体出口贸易增长2.77倍,而同期美国和其他西欧国家分别增长1.39倍和1.64倍。
——摘编自张建华主编《世界现代史(19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