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古罗马道德立法萌芽于公元前5世纪,这一时期的道德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贵族与上层平民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共和中后期和帝制时期,道德立法高度发展,独裁者利用它来作为集中权力手段。在道德立法的不断推进中,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识不断深入,居官守法、同罪同罚等原则得到较好地贯彻。此外,它还强调精英阶层的道德示范作用,在惩罚上多以经济处罚、限制政治能力和流放为主,罕见肉刑和死刑等重刑。虽然抑奢法律仅关注餐桌奢侈,这意味其它炫耀性消费成为合法的奢侈品,但其所蕴含的价值指向承载起传递统治者意识形态的作用。
——摘编自李伟芳《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
材料二 早期拜占庭(东罗马帝国)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历史时期,处于罗马帝国转型与变革阶段,基督教思想不断融入帝国社会,开启了基督教观念和罗马法制传统相结合的新时期。740年颁布的《法律选编》以基督教法典的模式成文,成为早期拜占庭法律基督教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早期拜占庭法律基督教化的生成逻辑与“古代晚期”帝国的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
——李继荣、徐家玲《早期拜占庭法律基督教化的路径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