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202条:如果一个人打了较之地位高者之面颊,则应于集会中用牛皮鞭,鞭之六十下。
第203条:如果一个人的儿子打了一个与之同等人之子,则应赔银一明那。
第205条:如果一个人的奴隶打了另一个人的儿子之面颊,则应割掉他的一只耳朵。
第282条:如果奴隶告其主人云:“你非吾之主人”,则此主人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后,其主人割奴隶耳
——摘编自《古巴比伦石柱法》
材料二:公民权只授予那些父母都具有雅典公民权的人,雅典妇女与外邦人所生的子女不能成为公民,雅典男性公民和外邦女子所生的子女也被排除出公民队伍。
——摘编自伯里克利《公民权法》
材料三:罗马法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