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英国“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辉格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下院议会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这样,随着议会、内阁的职能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阁责任制最后形成。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净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1832年6月,议会改革方案得到通过并经国王批准。……31个有2000~4000人的选区各减少1个议员席位。余出的143个议席中,各大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在选民资格方面,城市居民年收入房租或早交纳房租10镑以上者有选举权;农村中年收入10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和年收入50镑以上的租地经营者享有选举权。
——刘宗绪《世界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