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对漕政管理极为重视,建立了从朝廷到州县的管理机构,“行漕法规”也得到健全和完善,产生了支运、兑运和直达制度。明永乐十三年(1416年)以前,漕运由粮长和里长等民役完成。会通河重修之后,漕粮远距离运抵北京,“民解”难以完成,于是明朝采用了支运法,由民户和军队相结合运粮。规定各地农户将税粮就近运到运河沿岸的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粮仓,再南编定的官军分段沿河接运到通州。明宣德年问,因民役运粮耽误农时,同时军队运粮又多空舟往返。宣德五年(1431年),又推行了兑运法。即规定各地农户将税粮各自运到所在的州县府,兑交给那里驻守卫所军队,由军队再沿运河一直运到通州。兑运法的实施,使官运的路程南移,民运的路程相应缩短。明成化七年(1472年),又进一步推行直达法,规定由负责漕运的官军直到河南漕粮府州县码头领兑,直接运到通州,即由运军赴江南、南京附近的水次交兑,农民不必亲自赴淮、徐等仓交纳但军运路程延长农民需要付给运军的加耗运费亦有相应增加。从此漕运由民运转变为军运,官军运粮则成了南粮北运的主力。纵观明代漕运制度的演变,民运部分日益减少,而军运漕粮占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了民运。
——整编自百度《试述明代漕运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