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安理会有权断定“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可以提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并“促请当事国遵行”,它还有权“采取必要之空海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授权联合国大会“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该问题或事项的建议”。在维护和平与安全领域,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并得向……安理会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有根据情况权宜行事的活动余地,并可“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甚至有权“协助安理会探索合宜之临时办法”。联合国秘书长成为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决策机制中的积极变量。
——摘编自陈先才《联合国维和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