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爱国主义精神
②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③艰苦创业的精神
④集体主义精神
1950年(%) | 1954年(%) | |||
人口比重 | 土地占有比重 | 人口比重 | 土地占有比重 | |
贫农、中农 | 85.5 | 45.2 | 92.1 | 91.4 |
富农、地主 | 14.5 | 54.8 | 7.9 | 8.6 |
材料一:毛泽东说:“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
材料二:
材料三:为了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大多人的最大利益……根据过度时期总路线,从1953年起,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开始实行系统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公私合营中实行‘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客观形式的推动下……到(1956年)1月底,全国大城市以及50个中等城市,先后全部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材料一:
材料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时期既有许多成就,也出现了严重失误。
材料一: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日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法律是在不断的修改中不断完善的,因为法律本身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材料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同时,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变化,对适当修改宪法的某些规定提出了客观要求,相应地对宪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材料三: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材料一:“我们怀着十分兴奋的心情跨入一九七九年。”
“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是个伟大的战略转变。”
“实行四个现代化,大幅度地提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
——《人民日报》1979年元旦社论
材料二:“在边远地区、落后地区和贫困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当允许继续实行。”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