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 | 按资历进行晋升 |
19世纪30年代 | 以党派关系分配政府职务 |
19世纪末 | 以功绩制为核心进行改革 |
1993—2000年 | 由服从性管理转变为激励性管理 |
时间 | 成就 |
533年 | 查士丁尼命人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编写《法学汇纂》(50卷) |
533年 | 颁布《法理概要》,作为学习罗马法的教材 |
565年 | 法学家将534年以后查士丁尼陆续颁布的168 条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新法典》 |
第 12 条 | 国王的直接封臣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如无他们(封建主)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 |
第 34条 | 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遭到损害 |
第61条 | 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该宪章执行,如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 |
材料:羁縻制度是唐王朝处理边疆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唐朝建立之初,继承汉朝、隋朝管理边疆地区的经验,以“怀柔远人,义在羁縻”为要义,在东西南北条件较为成熟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设置羁縻府州,有记载的最多时数量达800余个。各羁縻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全其部落,顺其土俗”。在羁縻府州之上设立都护府,由都护府直接管理,再统于唐王朝中央政府。唐王朝在羁縻府州的周边积极开辟互市贸易、屯兵屯田,强化对边疆的统治
——摘编自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等
材料一:在雅典,除了将军和司库官之外,所有官吏均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抽签选出。同时还规定,除十将军外,所有军政官吏,任期都是一年,不得连选连任。如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五百人议事会,即由30岁以上的全体公民抽签选出;由6000名陪审员组成的公众法庭的选举办法也是抽签。
——摘编自陈德正《古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浅析》
材料二:唐代的两大重要政治制度具备了现在“民主”的因素。一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皇权,折射了现代三权分立和内部民主的影子;另一个和当今的公务员制度相似,为国家选拔了人才,实现了社会的有效流动。尽管受时代的制约,唐代的“民主”制度终没能有效地继续运行,只能称其为“闪落的民主”,可历史见证了古人在追求民主的路上进行过的不懈努力。
——摘编自杨春莉《封建制度下闪落的民主》
材料三:《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议会各级议员的选举都实行直接选举。1937年第一次普选时选民参选率就达到了70%。
1942年选举后陕甘宁边区11个县的乡参议员党派统计:
县别 党派 |
延川、安塞、清涧、吴堡、曲子、华池、新宁、新正、赤水、淳耀、同宜耀等11个县 |
|
共产党员 |
2456人 |
占参议员总数的30.34% |
国民党员、无党派人士等 |
5640人 |
占参议员总数的69.66% |
材料一: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发生动摇,王朝国家认同出现严重危机。甲午战争后,梁启超积极宣传民族国家观念,他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欲立于民族国家之林,就必须获得广大民众认可,成为一个统一强大的民族国家,并在中国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国家,致力于开启、培养国民与此相应的国家意识。革命派提出,中国在“异种残之,外邦逼之”的情况下,建立起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殆不可以须臾缓”。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一再强调“今日中华民国成立,满、汉、蒙、回、藏五族合为一体”,各族“皆得享共和之权利,亦当尽共和之义务”。辛亥革命后期,许多民族主义者将“中华民族”进行重新阐释,赋予其“中华民国境内所有民族”的新内涵。
——摘编自暨爱民《百年凝聚: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认同建构》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大力支援边疆建设和发展,使其长期落后的局面得到扭转,开始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不局限于某种文化类型,而是关涉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少数民族的构成及其地理分布具有特殊性,中国政府往往使用“边疆民族地区”概念,甚至采用“民族地区”指代“边疆地区”。随着国家由建设时期向发展时期转变,内外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边疆观念在适时调整,并在海洋边疆、高边疆、信息边疆等领域进行积极的实践探索。
——摘编自杨力源《边疆治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演进》等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时间 |
主要法律法规(节选) |
1949-1978年 |
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
1978-1982年 |
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籍法;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1982-1992年 |
修改1982年宪法;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 |
1992-1997年 |
1982年宪法第二次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等;对外贸易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
1997-2002年 |
第三次修宪;证券法、信托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 |
提取表中不同时期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加以论述。(要求:论题明确,表述成文,史实准确,论述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