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初在府州之上增加路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各路设转运使司主管财赋与漕运钱谷,设提点刑狱使司负责刑狱及保甲、军器、河渠等事务,设提举常平司掌管主管民政庶务救灾赈恤,设置安抚使司负责军事。路一级各司互不统属,各自对中央机构负责。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实行以文臣知州事制度,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并在州府设置通判制约知州。州官的任用实行避亲避籍制度,由中央委派文职京官出任,三年为一任期。乾德三年(965年),宋太祖派遣各路转运使把本路各州的税粮、金帛等如数上交中央财政。同年,宋太祖采取措施解除藩镇军权,把地方精兵集中到京师充当禁军。宋代地方制度建设,削弱了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有利于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摘编自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
材料二 元朝时大部分行省的辖区包括今天的二到三个省,远远超过以前王朝的一级地方行政区。这种情况适应了元朝疆域辽阔的特点,避免了中央与地方空档过大状况的出现,做到上下结合、浑然一体。行省于地方事务,凡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制度明显有异。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渊源于元朝特殊的民族征服背景。中央只有加重行省权力,才能够及时并有效地镇压反抗行动,同时也能对分封在边疆地区的诸王贵族进行节制。行省官员中仅有主要长官能掌握军权,而这类职务通常不授予汉人,因此地方权重之弊可以通过民族防范、民族控制得到部分弥补。
——张岂之《中国历史·元明清卷》
材料一 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至公”……可以说,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摘编自邹一南《浅谈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材料二 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水平的大提高导致政府管理职能的膨胀,政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除了维护社会治安、国防、财政,税收等传统事务,还要担负起经济、文化,科技等新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业资产阶级经济实力的猛增使其政治要求增加。他们要求参与行政管理,要求清除旧制度的弊端,要求社会公职向社会开放,要求机会平等、自由竞争,建立一个廉洁而高效的政府,更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
——摘编自鲍红信《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尊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紊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摘编自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
材料 在史学研究领域,“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是经常被采用的两个历史分析维度,“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可能出现相一致的结果,也可能出现相背离的局面。如:清末新政,1901年,慈禧太后下令成立“督办政务处”,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新政”改革中,编练“新军”是内容之一,清政府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又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遣留学生。
请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运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之间关系的模式,分析论证清末新政。(要求:观点明确、史实恰当、论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