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十六国后期,长期生活在中原地区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的人民大多已经学会说汉语,汉语成为了北方诸族的通用语言。……起初,在汉人群体中,“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戎狄志态,不与华同”观念甚嚣尘上。与之相对的是,不少少数民族的人也对汉人持有偏见。但是随着移民群体的增多,各族人民杂居更加广泛、交错,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也日益增多,相互之间的看法也开始改变,“夷夏之别”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了。
材料二:改汉姓的现象最早可追溯到秦汉时期。秦汉时各族改汉姓不普遍,多是在民族文化交流中自然发生的。……(孝文帝)首先自己带头改皇族拓跋氏为元氏,“诸功臣旧族自代(郡名)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这些少数民族姓氏基本上都改成了单音节汉姓。孝文帝还参照汉族门阀制度的做法定姓族,以八姓与汉人高门并论。
材料 拓跋鲜卑本是游牧民族,北魏建国后开始发展农业,到孝文帝时期,确立了以农耕为主的经济模式。随着经济转型,法律制度也发生相应变化。北魏太武帝修改律令,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北魏前期游牧经济下,官吏依靠班赐获得生产生活所需物资,班赐的最大来源是掠夺战争。为了约束官吏,整治秩序,北魏设置赃罪,但贪污仍屡禁不止。孝文帝时期,实行班禄制,为官吏发放俸禄。盗罪在历史上由来已久,至迟在西晋时“盗”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概括。拓跋氏隆兴之时,规定:“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太武帝以降,对于盗取官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盗劫官私财物者流放至边地,甚至处以死刑。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亲自勘定流刑:“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流刑自此入律成为正刑。这一系列措施,适应了经济转型带来的一系列变化,为北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摘编自姚周霞《转型前后北魏经济变迁对立法的影响》
材料 自西晋永嘉之际北方大乱,“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准北流人,相率过江淮”,“及胡寇南侵,淮南百姓皆渡江”。以后北方流人南下几未中断,据估计北方人口南下总数约九十余万。为安置这些北方士人和流民,东晋在长江南北设立了很多侨州、侨郡和侨县,用北方地名建置,管理各该 属籍的流人。侨人的户籍用白籍,以区别于土著人的黄籍,属于白籍的人户享受免除一定赋役的优待。侨置政权的官吏皆由北方士人担任。
为限制大族的占有人口和增加政府收入,早在东晋成帝时便先后有“咸和土断”和“咸康土断”的实行。所谓土断,即不论原来属籍何地的大族与庶民,一律以土为断——按现居住区编入户口,将白籍改成黄籍,承担国家租役。桓温的“庚戌土断”成果较显著。
在加强经济上的集权方面,刘裕当政时,又于东晋义熙九年(413年)实行“义熙土断”。这次土断 雷厉风行,会稽余姚大族虞亮隐匿千余人,被刘裕处死。
——摘自詹子庆、田泽滨主编《中国古代史》
材料 北魏太武帝拓跋煮,基于北魏的文化国情,为巩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的文化政策。首先于425年,下诏∶“制定文字,世所用者,颁下远近,永成楷式。”自此,改变了以前文字混乱的局面。429年,太武帝还组织一批儒家学者对儒家典籍加以整理注释,“诏集诸文人撰录《国书》……叙成《国书》三十卷。"444年,发诏令∶"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并选拔儒家学者讲学,专门负责贵族子弟的教育。同年,太武帝发布诏令∶“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他采取的这一系列的文化政策,为后来的孝文帝改制奠定了社会基础和人才基础。
——摘编自李相宁《析北魏太武帝的文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