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科举制虽然自隋唐以来已有三百年的历史,而隋唐时的科举从根本上讲还多多少少的带有荐举制的性质。“唐世科举之柄、额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为之助、谓之“通榜’”,“自唐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北宋时期,出生寒族的士人多无权贵牵引,强烈反对荐举制,要求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太祖乾德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真宗时期,“礼部贡院封印卷首,自此始”,“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别录本,去其娃名”。陈彭年等人奉命制定“景德条制”,誉录法和糊名法以科举条例的形式制度化。殿试也在唐早已有之,成为常例制度也是在北宋。开宝六年,太祖亲审知贡举官李昉取舍非当案,这是皇帝亲自处理的第一个科举案,从此殿试作为科举最高考试程序确立下来,并且为明清沿用。
——摘编自路任翰《北宋科举条制考》
材料一 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欲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材料二 有学者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最独特之处在于,我们是唯一保持了两千年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中国历史上的众多制度创新,从本质上来说,都围绕着四大基本制度展开。这四个基础性制度,如四根“支柱”共同支撑起中央集权的“大厦”,历经上千年的打磨和探索,日渐趋于精致完善,在明清时期达到巅峰。图示如下
材料一 西汉察举分为特科和岁课,特科就是由皇帝下旨不定期选举人才,始于汉文帝诏书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入朝;岁课就是每年定期察举人才,相对特科更为重要,而岁科里又以孝廉和秀才(东汉避讳刘秀改茂才)为重,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诏书“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从选举标准来看,分别有“德行高妙,志节贞白”“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晓法令,足以决疑”和“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照好,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等四种。
——摘编自[宋]李昉《太平御览》,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材料二 唐代所开的科目,如“明法、明算、明字诸科,颇能切会实用,拔取真才”。但是,“其后仅重明经、进士二科,明法一科更随之而废,流弊因此而生”。此因明经科重视“帖经”,士子对经籍遂极力背诵,久之“试学者以帖字为通经,而不穷意旨”,进士科则重诗赋创作,久之,“考文者以声病为是非,而唯择浮艳”。“进士者时共贵之,主司褒贬,实在诗赋,故士林鲜国体之论,其弊一也……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故当官少称职之吏,其弊三也。”
——摘编自[宋元]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
材料一 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可追溯到先秦时期。秦朝设置了以御史大夫为首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有固定官署和属官,赋巡视官以监御史、监察史专职身份,并基本明确其地位和职责……宋代严格监察官员的选录标准,加强对御史、监察史和监司官的考核管理。明清统治者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互相纠举。清朝统治者汇集了历代巡视监察法规的成果,颁布了四十几部监察法规,其中就有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
——摘编自何万勤《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1927年年底至1931年年底,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党内巡视制度。巡视员“不只是听报纸看文件,而是要亲自到下级党部与支部中去,要广泛发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巡视过程中及巡视后应向派出他的党部作详细的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党的委员会必须迅速的讨论他的报告给下级以指示”。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