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残缺的和不负责任的。但随着“爱的教育”、赏识教育思想的泛滥和过分夸大,面对学校中“熊孩子”,出现了许多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会管的情况,纯粹的道德说教又难以起作用。为此,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家长、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并提出很多可行性意见。2020年9月教育部审议通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教师实施惩戒的情形、程序、界限、方式等内容,规范和加强了教师的教育行为,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有人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会使体罚学生合法化,从“法治国家的内涵”的角度写出反驳上述观点的两点理由。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最高立法机关第五次对国家根本法的修改,从党中央提出建议,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再到大会期间多次审议、补充完善、投票表决,这段法治进程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体现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巨大优势。
对国家根本法的修改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上,法治中国建设又开启了新的征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实施工作非常重要,要完善法律实施检查监督机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结合材料并运用“建设法治国家”的知识,说明我国应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材料一:2019年11月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开展《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在昆明全国、省、市、区、镇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力争再出台一部管用、实用、可操作的良法,促进云南高质量发展。
材料二: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根据法学法律界的建议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十五大报告把此前的提法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仅是提法上的变化,而且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认识上的飞跃。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