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先秦时期不同派别的主张不同。《论语》记载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商君传》记载商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盖非:相互掩盖),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摘编自许世英等《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
材料二:
时期 | 案件 | 法律规定 | 判决结果 | 判决理由 |
西汉 | 子为保护父亲不被他人伤害,而误伤己父 | 《张家山汉简》: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 子无罪 |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 |
魏晋 | 朱谦之父为族人朱幼方烽火所焚。谦之成人,手刃杀幼方 | 《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 帝嘉其 义,赦 | 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
唐朝 | 一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 | 《唐律疏议》:杀人者斩 | 诏免死 配流 | 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
材料:同治年间,浙江余姚举人杨乃武与葛毕氏(小白菜)被怀疑通奸杀夫。在审理时,知县刘锡彤受道听途说影响,认定二人有奸情,因而刑讯逼供迫使二人认罪。此案惊动朝廷,在数度更审后终获清白。该案由于其强烈的现实感,成为后世研究中最为吸引人眼球的作品。关于冤案的成因,可以排除因官员受贿制造冤狱的可能,造成冤案的真正原因是浙江各审案有关人员的渎职所致。无独立人格身份的小白菜在本案的司法过程中根本没有话语权,无法申冤,也是导致该案成冤案的关键因素之一。究其根本,与当时清代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状况都有着紧密的关系,刑讯逼供和秘密审判为冤案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基础。关于冤案平反的原因,首要原因是朝廷通过复查该案,敲打地方督抚,重振自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始逐渐衰落的皇权,进而改变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另外,该案还引起外国人重视,有某外使在总署中宣言:“贵国刑狱,不过如杨乃武案含糊了结耳。”反映出该案的昭雪也受到外国舆论的压力,有改善中国形象的考虑。此外,《申报》的跟踪报道和大肆宣传起了很大作用。正如一名外国学者说的,杨乃武案得以广泛传播并被证实为冤案,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申报》充满活力的记者们。
——改编自韩剑尘、林晓凤《晚清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学术史考察与反思》
解读材料中的信息,提炼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述充分)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材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 |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 |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 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阅读表格中《唐律疏议》和《罗马民法大全》的内容,提取至少两项互相关联的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要求:提取信息准确,相互关联,言之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