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 | 出处 |
礼俗之叙,璨然复兴,河洛之间,重隆周道,巷歌邑颂、朝熙门稽,济济之盛,非可备陈矣 | 《魏书》 |
盖徒欲兴文治以比于古帝王,不知武事已渐弛也 | 《廿二史札记》 |
在文化上汇通南北,大量汲取南初之化,不仅补充了北朝文化的缺失,更有助于消除南北歧见 | 《魏晋南北朝史十五讲》 |
文王政教兮晖江沼,宁如大化光四表 | 《悬瓠方丈竹堂飨侍臣联句诗》 |
年份 | 1891 | 1901 | 1911 | 1914 | 1922 | 1939 | 1943 |
文官量 | 79241 | 116413 | 172352 | 280900 | 317721 | 387400 | 710600 |
据表4可知,英国政府文官数量的变化( )
材料一
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其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统治”,而不考虑以“法治”限制君权的问题。所以君权要高于国法,法是君王之法,也就是“王法”。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讲到王子,而不是“朕”或“寡人”。由于“四法”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故而刑法重于民法,治史重于治民。因而可以说,中华文明的法基本上是“政法”或为政治服务,……从夏、商、周到秦汉,这立在“血统”上的家法、宗法和国法之间的联系不断国化,从而形成了传统文化中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另外,“礼”与“法”在本源上是一体的,其核心表现为“恭行天理、执法原情”,“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等。
——摘编自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
材料二
古代罗马,私法广泛,涉及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所有权、契约、私犯行为等内容,罗马法将涉及私利益的都纳入私法范围内。因此,从“私法”发生学的角度分析,近现代私法脱胎于罗马私法。正如艾伦·沃森指出:“罗马法十分重要,它的影响不仅遍及全球,而且还缔造f一个民法体系。”梁慧星也认为:“近代民法一语,乃从罗均法乏‘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的体现,“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以至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摘编自范进学《论私法的法理与法埋的私法》
材料一
1905年《东方杂志》转载了夏曾佑的一篇文章,谈到过去读书花费不多,且有仕进荣升之诱,废科举兴学堂之后,“恐中国识字之人必至锐减,而其效果将使乡曲之中并稍识高头讲章之理之人.而亦无之,遂使风俗更加败坏,而吏治亦愈不易言”。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
材料二
“癸卯学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包括蒙养院、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属普及教育性质,其课程有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字、算术、历史、地理、格致、体操等。
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中学堂属普通教育性质,课程有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物理及化学、法制及理财、图画、体操。
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设高等学堂和大学堂,高等学堂“以教大学预备为宗旨”,大学堂分为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与上述各级学校并行的,还设有高级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类。
——摘编自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
材料
上图是我国古代几个历史时期政治体制沿革示意图。从图中任选两个时期,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这两个时期中央政治体制的沿革情况,并说明其实质。(要求:明确列出两个时期,史实准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材料
黑格尔(1770—1831,德国哲学家)关于自由的三个阶段的模式:“对东方世界来说,一个人是自由的;对希腊罗马世界来说,有些人是自由的;对近代世界来说,人人都是自由的。”
——摘自(英)柯林伍德著《历史的观念》
根据材料并结合世界史相关知识,评析材料中的观点.(要求:对材料的整体观点或部分观点进行评析,态度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