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官制度发展大事记
1828—1883 | 政党分肥制 |
1883 | 通过《彭德尔顿法案》,公开考试竞争,引进功绩制理念 |
1887—1930s | 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开始出现 |
1912—1930s | 科学管理所强调的主要原则,例如中立、经济、效率以及标准化,影响政府部门运作至今 |
1939 | 通过《赫奇法案》,禁止联邦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 |
1997 | 克林顿政府发表《布莱尔厅报告》,引入竞争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激励公务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职位分类 |
①具有考试录用、中立的特点 ②逐步实现了政治和管理的分离
③促进行政管理能力的提高 ④彻底解决了政党分肥制的弊端
材料一 根据不同的国情采用不同的政治体制,才能促进每个国家的发展。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国当时是一种普遍的政治体制,这一点从秦朝开始体现的很明显。虽然地方权力有时会威胁中央,但集权在古代中国是一个常态,这应该是没有异议的,这说明其实用性很强。也就是说,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作为封建国家的管理体制……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解胜华《中央集权制度的利与弊》
材料二 在和英国打的时候,十三个邦(州)联合起来,等到把英国打败后,各自还是分散治理。1777年召开“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款》,宣布结成“永久性的同盟”,名称叫“美利坚联邦”(中文译作“美利坚合众国”)。各邦(州)仍保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越来越复杂,有些人就主张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管理这个联邦。于是1787年各邦代表举行了一次有名的会议,史称“联邦制宪会议”。
——资中筠《美国十讲》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