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 | 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人才并推荐,经试用考核再任官职 |
九品中正制 | 中央委任中正官评定各地人才等级,朝廷依此授以相应官职 |
科举制 | 采用分科考试,通过者取得为官资格,吏部选拔后正式任官 |
①官员选拔更为公开和公平 ②中央逐渐加强对选官的控制
③重文轻武的风气日益浓厚 ④儒学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
①边区参议会、政府、法院并立且制衡
②边区政府委员由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
③边区政权建设适应了土地革命的需要 ④边区政权建设是抗日民主制度的体现
①清除国民党政权在边疆地区的军事存在 ②落实《共同纲领》制定的相关民族政策
③消除历史形成的国内各民族之间的隔阂 ④检查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①开创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②参与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外交活动
③展现出灵活务实的外交政策 ④打开外交新局面,迎来建交新高潮
材料一 明长城与九边重镇示意图
材料二 明朝修筑长城,“控制山谷,扼守高地”“立烽堠,实兵马,辟灌莽,广屯田”。北方各族“求输马与中国铁锅、布、帛互市”,明统治者认为:“朝廷非无马牛,而与之为市,盖以其服用之物皆赖中国。若绝之,彼必有怨心……许其互市,亦是怀远之仁。”后明政府在大同、宁夏、延绥等地设立马市。1570年,明朝封俺答为顺义王,“俺答纳款,马市互易,边疆无警,畿辅晏然”“九边生齿日繁,守备日固,田野日辟,商贾日通,边民始知有生之乐”。
——摘编自《中国历史》等
依据材料概括明长城的特点,并结合所学分析其积极影响。
材料一 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至崇祯四年(1631)辽饷结构表
注:明万历末年,为应对辽东战事而加派赋税,称“辽饷”。
材料二 清咸丰同治时期(1851—1874)主要财政收入趋势表
注:清咸丰年间,“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间因兵荒而蠲免(注:免除)缓征”。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在国内交通要道设立关卡,依商品数量或价值加征约百分之一的税,称为“厘金”。
材料一 1883年美国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确立了竞争考试、职务常任和政治中立原则。英国的竞争考试比较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测试,而美国竞争考试增加了“实用性”的概念,不仅仅注重以学术知识为基础的学究式的或作文格式的训练,而且把考试与即将从事的工作要求联系在一起。英国文官的录用与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一步一阶的模式进行。《彭德尔顿法》则取消了进入文官行列必须仅仅以“最低等级”为起点的前提条件,美国文官任何官阶将是一个没有任何禁律的向任何人开放的文官结构。英国录用文官,倾向于出身贵族和名门等上流社会,或来自伦敦等大都市的人士。《彭德尔顿法》则特别强调文官均匀分布与职位轮换的思想,即联邦政府的文官将以人口为基础在各个州中进行分布。
——石庆环《论美国文官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从1883年〈彭德尔顿法〉谈起》
材料二 1876-1879年晚清首任驻外公使郭嵩焘曾出使英法等国。他将西方政治制度等同于中国三代之制(儒家学者将夏商周时期视为中国历史上制度最完美的时期),认为“其君民上下相与考求如此,是以所用必当其才,而无敢以私意援引,此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也。”
——摘编自方莉《论郭嵩焘对西方政治制度的考察和思考》
国际体系 | 主要内容 |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648年) | 明确规定国家关系中国家主权的独立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强调国际条约的神圣性并规定对违约国可以实施集体制裁;通过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恢复和平。 |
维也纳体系 (1815年) | 把欧洲所有的主权国家(除了土耳其)都包括在内;恢复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荷兰等封建王朝原来的地位;用小国和弱国的领土对战胜国进行补偿,再次重新划定了欧洲的政治版图。 |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1919-1921年) | 对战败国进行严惩;有限承认民族自决权;协调列强在亚太地区的关系并限制海军军备;以“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作为它们共同侵略中国的基本原则等。 |
雅尔塔体系 (1945年) | 彻底铲除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重新绘制战后欧亚地区的政治版图,欧洲被一分为二,分别处于美苏的控制之下;建立联合国;对殖民地和国联委任统治地实现托管计划,提倡和平、民主、独立原则。 |
——摘编自徐蓝《战争、国际关系体系与人类文明的发展》
阅读材料,结合时代背景,从以上四个体系中任选一个,谈谈你的认识。
材料一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全文共3编: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法国民法典》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至今有效。它分为5编,包括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对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
——摘编自谢伟《<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等
材料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次启动编纂民法的工作,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中共十五大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作出新规定。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