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门 | 年份 | 美国 | 联邦德国 | 日本 |
农业 | 1950年 | 12.2% | 23.2% | 50.7% |
1990年 | 2.8% | 5.1% | 7.2% | |
工业 | 1950年 | 34.7% | 42.2% | 22.2% |
1990年 | 25.8% | 40.5% | 33.6% | |
服务业 | 1950年 | 48.9% | 32.4% | 26.6% |
1990年 | 71.4% | 54.4% | 59.2% |
——摘编自钱乘旦等《世界现代化进程》
材料二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六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三 1601年,英国议会颁布《济贫法》,它企图以福利救济、以工代赈、劳动培训(建立贫民习艺所)等方式,对贫困者的生活给予一定的“保障”。1662年颁布《住所法》,规定贫民只能在原住教区得到救济,以阻止贫困人口的无序流动。1795年英国部分地区开始流行一种新的社会福利方式:斯皮纳姆兰制,在“公平收入”的口号下,它规定对每个在固定收入水平线以下的劳工,按照面包的市价和劳工家庭成员的人数进行补贴、救济,保障其最低生活。1834年,英国政府出台了《济贫法修正案》,它废除了“院外救济”,贫民只有进入“济贫院”后才能获得实物救济。而济贫院实际上是“劳动院”,是另一个工厂。
——摘编自王斯德主编《世界通史》
——摘编自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摘编自刘恒《美国对印度第一个五年国防计划的援助和限制(1962-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