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帝 | 太尉 | 在任时间 | 任前职位 | 去职原因 | 备注 |
高祖 | 卢绾 | 公元前205—前202年 | 列侯 | 迁燕王 | 高祖世交 |
周勃 | 公元前196—前196年 | 列侯 | 罢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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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 | 周勃 | 公元前184—前179年 | 列侯 | 迁丞相 | 高祖遗命 |
文帝 | 灌婴 | 公元前179—前177年 | 将军 | 迁丞相 | |
景帝 | 周亚夫 | 公元前154—前150年 | 中尉 | 迁丞相 |
省别 | 都督 | 参与公推的群体 | 备注 |
湖北 | 黎元洪 | 革命党人、部分咨议员及绅商代表 | 推举过程中有人提议革命时代当推军人 |
贵州 | 杨荩诚 | 省城各机关及团体代表 | 原推张百麟,张以非军人坚辞 |
山西 | 阎锡山 | 起义领导人,学界、警界代表 | 本存在选举和推举不同意见,革命党人力主推举 |
邮件种类 | 计费单位(每10克) | 邮资(元) |
航空 | 亚洲各国 | 0.32 |
苏联及东欧民主国家 | 0.48 | |
西欧各国(捷克转) | 0.48 | |
西欧各国(香港转) | 0.80 | |
其他各洲 | 0.80 |
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国家构成(%)
年份 | 苏联 | 美国 | 其他国家 |
第一年 | 30 | 21 | 49 |
第二年 | 41.3 | 0.4 | 58.3 |
第三年 | 51.759 | 0.003 | 48.238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历经1300年,科考700多榜,共产生近600名文状元。历代皇帝都会将殿试钦点的每一榜状元及进士全部勒石铭记,并竖在孔庙国子监以示表彰,诏告皇朝文才辈出,标榜皇帝选贤任能,以鼓舞士气,垂示后人,营造重学风气。其中,北京孔庙约保留了195座进士题名碑,主要为明清两代石碑,碑上刻有状元及其余进士的姓名、次第和籍贯。许多历史名人贤达也在这上面留下了自己的名字,如文天祥、于谦、林则徐等名字都能在碑林中找到。
——摘编自叶小秋《北京遇见状元碑》
材料二:
下表西方学者对文官制度的看法
看法 | 出处 |
如果建立政治(指狭义的竞选模式下的政党政治)控制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就是低效率的。因为行政有其特定的领域,如技术的和科学信息的收集以及纯粹行政或人事管理……行政功能应该由那些在政治上中立的、长期任职且有能力的文职官员来完成。这些官员将在政府中扮演着半科学、半司法和半商务性质的角色。 | [美]弗兰克·约翰逊.古德诺《政治与行政:一个对政府的研究》(1900年) |
如果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不仅要使行政组织按照等级结构组织起来,而且行政人员也必须由那些在技术上有能力和长期任职的专家——官僚来担任。尽管官僚从属于他们的政治主管,但主管并不能够直接干预官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完成其应完成的具体工作。 |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1921~1922) |
——据石庆环、王禹涵《透视美国公务员制度:基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比较》整理
材料一:
对于“美式民主”,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曾这样形容:一伙资本家投机商“成功哄骗普通民众接受一个有利于少数显贵的政体”。如今,美国制度失灵的迹象随处可见:选举沦为“金钱游戏”,两党对立日益严重,贫富鸿沟日益加大,种族矛盾日益加深,而实际掌握权力的“深度政府”只关注政商寡头的利益,对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无动于衷。
——摘编自朱瑞卿《政治失能、经济失衡、社会失序——起底美国走向衰败的政治制度》
材料二:
民主思想传入中国之后便开始了孕育成长为“中国式民主”的实践活动历程,同时也产生了民主模式之争,一度出现了矛盾、产生了分歧、造成了分裂、形成了纷争。加上西洋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和东洋资本主义暴发户的挑拨离间乃至直接干涉,导致近代中国政治版图四分五裂。“英美式民主”虽然最早登陆中国,但紧随其后的是与其截然不同的“苏俄式民主”。从此,两种来自“西方”的不同民主理念及其模式在中国掀起了“蓝色民主”与“红色民主”相互激荡的风暴。
——高民政《正确认识对待“中国式民主”》
材料:
不同时期的国际法(部分)
时期 | 国际法(部分) |
区域国际规范时期 | 古希腊城邦战争条约:承认战争有合法与不合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犯,保护宗教圣地,履行同盟义务被认为是战争的合法理由。古罗马战争条约:最后通牒、宣战仪式、休战协定。 |
近代国际法时期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签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等一系列战争规制公约。 |
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 |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危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战争与国际法”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