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村民每十家编为一牌,每一户人家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家庭财产等情况—一罗列在专门制作的粉牌之上。“十家轮日收掌,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照粉牌查审……若事有可疑,即行报官,如或隐蔽,事发,十家同罪。” |
①“诸色户计,已有定籍,仰各安生理”
②“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
③“五年一次编审增益人丁造册奏报之处,永行停止”
④“正其封疆,以土断入户,明考课之科,修闻伍之法”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B.“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 |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D.将“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写入宪法 |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①白银法定地位的确立 ②乡里制度的施行
③北美高产作物的传人 ④摊丁人亩的推行
材料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构成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入法的方式实现。引礼入法的历史过程对中华法系自身性格的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故不乏积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值得强调的是,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选自《引礼入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
材料二 中世纪完全是从野蛮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一扫而光……政治和法学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不过是神学的分支,一切都按照神学中适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个法庭都具有法律效力。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材料三 20世纪60年代初,大庆工人吃大苦,耐大劳,坚持“三老四严”“四个一样”(即对待革命事业,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对待工作,要有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和“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精神面貌,出色地完成石油会战,摘到了中国贫油帽子。
——《中外历史纲要上》
材料一 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最要在宋代……秦前,乃封建责族社会。东汉以下,士族门第兴起。魏晋南北朝迄于隋唐,皆属门第社会,可称为是古代变相的贵族社会。宋以下,始是纯粹的平民社会……其升入政治上层者,皆由白衣秀才平地拔起……故就宋代言之,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代, 莫不有变。
——钱穆《理学与艺术》
材料二 容闲是中国最早毕业于美国著名大学的留学生,被称为“中国留学第一人”。由于容闳一生的追求和主要成就是促成一百二十名幼童赴美留学,因此又有“近代中国留学生之父”的美誉。“幼童留学计划”开创了近代中国留学的先河,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特开新纪元”的创举。
——波《论容闳西学东渐的价值理念及实践》
材料三 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和健全重大问题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监督、培训、交 流、回避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加强宏观管理。
——摘自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
材料一 161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和天主教同盟之间爆发战争,欧洲各国纷纷卷入其中。战争开始时,德意志人口有3000万,战争结束时,只剩下1200万。三分之二的个人财产被破坏。很多曾经繁荣的大城市被削弱到只剩下躯壳,到处都是农民茅舍和贵族宫殿被烧焦的废墟,三十年战争给德意志留下的创伤几乎难以形容。……但是战争确立了新教与天主教的平等地位,各教派之间剑拔弩张的局面得到了缓解。
——(美)迈尔斯《世界通史(下)》
材料二 20世纪以前,一般认为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法律形式限制战争权。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第十二条 第1款:“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第一条 “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 “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二条 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节选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