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朝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更为完备。在铸钱方面,唐律规定,“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在收藏方面,对收藏现钱数额加以限制(如唐宪宗和年间规定最多为5000贯),限满违犯者,平民处死,有官品人等奏告朝廷贬责。唐时借钱违约也要治罪。借款人到期不按契约偿还,或违期偿还,出借人可到官府告发,官府依法追究借款人责任,并强制如数偿还。
——摘编自胡启忠《中国古代金融犯罪考》
材料二:晚清人当时对世界金融形势还不了解,而政府对金融开放风险认识不足,金融监管缺失,对民族金融业又保护不足,导致传统金融机构风雨飘摇。金融业开放本身又打通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渠道,以致列强经济危机等强烈冲击了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在部分地区拥有了货币发行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近代中国中央政府对货币发行的集中权力。腐朽的清王朝自顾不暇,而且惧怕外资金融势力背后的帝国主义政府,导致部分金融监管处于真空。……外国资本势力通过借款等方式极力扶植中国的反动落后势力,阻碍中国政治进步……影响了中国政局。
——摘编自张宏彦《中国近代金融业开放:历史经验与当代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