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男青年A与女青年B在工作中有些矛盾。男青年A随即以“飞腾”的网名在网络一公开版块发表贴子,对女青年B开始谩骂,而且夹杂着许多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语言。女青年B当即回贴要求“飞腾”不得侮辱他人。“飞腾”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地将帖子放到多个公开版块上。一些心态不正的网迷对上述侮辱性的贴子大量跟贴附和,一时真假难辨,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仅使女青年B在熟识的网友面前很难做人,而且受到亲友的误解,造成严重恶果。女青年B忍无可忍,愤而将“飞腾”告上法庭。法庭经调查取证,认定男青年A在网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损害了女青年B的名誉。依法责令男青年A在网上公开向女青年B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材料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