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 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这一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 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庭 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的外壳之中。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推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由此,秦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 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摘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