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明初朱元璋鉴于历代王朝地方权重,导致割据,尾大不掉,对中央离心离德的局面,废除行中书省将行省权力一分为三,分别设立掌行政民事的布政使司、负责监察司法的按察使司、掌控军事的都指挥司,成为省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它们分别直属于中央不同部门的领导。
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在运转过程中,三司出现权力协调不一,办事能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巡抚制度应运而生,明朝中后期,皇帝以派遣监察官的形式向地方派驻巡抚,并逐步扩大其权力。并在边疆、军事要地和数省交界之处增设巡抚。嘉靖年间,进一步规定:“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厅巡抚处置”。景泰以后,随着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由临时性差遣演变为设立衙门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巡抚只能奉赦行事,不得擅权越职;中央派出镇守总兵和镇守太监,以对巡抚监督。
——摘自李晓辉《明代督抚制度研究——以中央地方关系为视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