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仁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论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①反映了君主专制空前强化的趋势
②表明封建特权与君主专制紧密相连
③说明君主专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④使君主专制下的法律制度受到挑战
中国古代某一时期,由于事权过分地集中于开国皇帝个人身上,使其穷于应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皇帝选拔了一些官品不高的人做顾问,这些官员不置官署,也不能管辖诸司。此事发生在图中的( )
下图是中国古代相关王朝法律改革的信息。它主要反映了( )
材料:清初,明代或更早时期形成的贱民(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的人)分布各地,其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列于民户的户籍。他们单独成籍,称为“贱籍”,世代相袭。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奏请削除山陕乐户的贱籍,九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上书请除绍兴堕民丐籍,雍正都批准了。雍正五年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的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除贱籍,归入良民”。其后,雍正朝又多次“开豁贱籍”。雍正皇帝削除贱籍的措施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由原来的贱户提出申请,经地方官批准,脱离贱籍,转入民籍,即由贱民转为良民;二是贱户改籍必须抛弃原来的职业,别习新业,同时政府禁止地方绅衿逼勒贱户再操旧业,如雍正三年规定:堕民丐户和乐户等“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三是贱户既转属民籍,就要同平民一样向政府尽义务。简而言之,所谓削籍就是准许贱户改业,转为良民,并对国家纳税服役。
——摘编自陈国坤《清朝“开豁贱籍”政策初探》
材料:明初朱元璋鉴于历代王朝地方权重,导致割据,尾大不掉,对中央离心离德的局面,废除行中书省将行省权力一分为三,分别设立掌行政民事的布政使司、负责监察司法的按察使司、掌控军事的都指挥司,成为省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它们分别直属于中央不同部门的领导。
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在运转过程中,三司出现权力协调不一,办事能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巡抚制度应运而生,明朝中后期,皇帝以派遣监察官的形式向地方派驻巡抚,并逐步扩大其权力。并在边疆、军事要地和数省交界之处增设巡抚。嘉靖年间,进一步规定:“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厅巡抚处置”。景泰以后,随着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由临时性差遣演变为设立衙门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巡抚只能奉赦行事,不得擅权越职;中央派出镇守总兵和镇守太监,以对巡抚监督。
——摘自李晓辉《明代督抚制度研究——以中央地方关系为视域的考察》
材料:嘉靖四十五年(1565),海瑞上《治安疏》指出:“君道不正”,“臣职不明”,此使天下“赋役增常”,“嘉靖者,言家家皆浄而无财用也”。海瑞因此被罢官下狱。1567年,被释出狱。他的声望已为整个帝国所公认,被任命为南直隶巡抚。颁布《督抚条约》,整顿吏治,振肃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百姓告发官吏贪污的案件,不拘日期,随时放告。不准民间制造奢侈品。督令势豪退还侵夺及受献之民田,严禁高利贷。海瑞到任之初,监察官即参劾他不识大体,仅仅注意于节约纸张等细枝末节,有失巡抚的体统。随后,给事中戴凤翔参奏海瑞,说他但凭一己的冲动随意对百姓的产业作出判决。1570年春天被迫辞职回乡,在提出辞职的奏疏中,他痛斥“举朝之士,皆妇人也”。1578年,海瑞与世长辞,他官至二品,死的时候仅留下二十两白银,不够殓葬之资。明代思想家李贽对海瑞的评价是:“先生如万年青草,可以傲霜雪而不可充栋梁”。
——摘编自《万历十五年》根据材料分析海瑞两次罢官的原因。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先生如万年青草,可以傲霜雪而不可充栋梁”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