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李大钊认为:“关于井田制度……为谈政者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则确为事实,而原始经济的状态,有一个土地共有的阶段,亦确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蔡和森在《社会进化史)一书中提出“村社集团产制”,认为:“所谓三代以上(夏商周及更早的时期)的‘井田制’及以后模仿或梦想井田制而发生的‘授田”均田’班田”“限田’等制度与学说,莫不为远古集产制度(土地公有制)之遗影。”郭沫若认为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与奴隶社会的理论是相悖的:‘土田与臣仆人民共为赐子之品物,是证明周代已经实行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是根本的不相容。
——摘编自孙顺顺《我国近代社会思潮中对儒家井田制的重构》
材料二:
大规模的拓荒以及随之而来的荒地垦辟的完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这一历史进程的完成,一种新的土地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商鞅推行的“开阡陌”“封疆”正是实施的这种法律制度之一。“阡陌”泛指田亩间纵横交错的小径,不是亩、顷的界划。“村疆”是在田亩中划定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疆界,并做上标记。固化这种权利的意义在于使人们的“赋税平”。随着战国授田制的完结,土地私有制确立起来。秦统一中国后,又在全国范围内“令黔首自实田”,从而确立了新的封建土地制度。后人评价商鞅的田制改革“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摘编自阿明《“为田开阡陌封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