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洪武六年(1373年)冬,刑部尚书刘惟庸奉旨编定《大明律》,经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大明律》在内容上主要继承了唐律中有关尊卑贵贱、同罪异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条款。在体系上,采取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律的分类体系,这种按行政部门类别进行立法的做法,其影响及于清代。朱元璋从总结历史经验中体会到,法是“国之防范”,刑是“人君用之以防民”的治世工具。因此,他强调“重刑威慑”、“恩威并济”。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所以,《大明律》对官吏的贪腐行为,处罚特别重。
——摘编自朱绍候《中国古代史》等
材料二:罗马法指通行于整个古罗马世界的法律总称。自罗马建立共和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期所产生法律被称为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展,罗马国家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处理的罗马公民与非罗马人之间的事务日益繁多。于是,一种不同于公民法的新的法律体系--万民法逐渐形成。万民法克服了公民法的民族狭隘性与繁琐的形式主义,具有开放性与灵活简便的特点。帝国初期,奥古斯都授予一些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学家的解答、皇帝的敕令等逐渐构成了罗马法重要的内容。哈德良统治时期,开始对罗马法进行系统整理。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组织法学家编纂《民法大全》,将罗马法的发展推向鼎盛。
——摘编自崔连仲《世界通史·古代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