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从先秦《上计律》起,到清朝的六法考吏,考课之法一脉相承。汉时,已有单行法规《上计律》。“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上计由丞相府、御史府主持,考课之后,根据政绩,增秩、迁官、赐爵或降俸、贬职、免官,违法犯罪者依法治罪。《晋律》中规定了官员考核的内容包括: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录囚徒……理冤枉等。唐代形成了一系列关于考课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考核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即德、慎、公、勤,是考核官员的道德标准,“二十七最”是依官员职务性质不同而界定不同的要求。明代文官考核的最高主考官以及考核监督者都是皇帝,明代的统治者深知官员贪污腐败的危害,贪污者付有司治罪。
——摘编自张晋藩《考课: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重要制度》等
材料二:自从英国在1870年建立文官制度以来,官员考核也开始实行。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官员考核制度更贴近于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工的需要,逐渐废除了“通才”的考核标准。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以后,主张建立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进行市场取向改革,减少政府干预,节省开支,大力削减公务员队伍,并建立专门的执行局独立于各个部门,与政务官分开办公。
——摘编自高净《中英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