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必须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在实行减租减息后,又必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存地主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一切财产,“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并归个人所有”。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货币收入和消费品购买力增长情况(如图所示)
年份 | 1949年 | 1950年 | 1951年 | 1952年 |
农民净货币收入(亿元) | 68.5 | 87.4 | 111.4 | 127.9 |
农民消费品购买力(亿元) | 65.3 | 80.7 | 102.1 | 11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人民政府将疏通工农业产品流通渠道、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作为恢复国民经济的基本措施,打开农村土特产品销路以疏通流通渠道。同时,收集农村对工业品的需求信息,带工业品下乡,打开工业品的农村市场。由此促进了农副业的发展,城市工商业由此获得了原料和销路。这对刺激工商业恢复、增加财政收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