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开元三年,十一月,京兆尹崔日知贪暴不法,御史大夫李杰将纠之,日知反构杰罪。十二月,侍御史杨玚廷奏曰:“若纠弹之司,使奸人得而恐愒,则御史台可废矣。”上遽命杰视事如故,贬日知为歙县丞。
皇后妹夫尚衣奉御长孙昕以细故与御史大夫李杰不协。开元四年,春,正月,昕与其妹夫杨仙玉于里巷伺杰而殴之。杰上表自诉曰:“发肤见毁,虽则痛心;冠冕被陵,诚为辱国。”上大怒,命于朝堂杖杀,以谢百僚。仍以敕书慰杰曰:“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训导,使陵犯衣冠。虽置以极刑未足谢罪卿宜以刚肠疾恶勿以凶人介意。”
七月,庚午,葬大圣皇帝于桥陵,庙号睿宗。御史大夫李杰护桥陵作,判官王旭犯赃,杰按之,反为所构,左迁衢州刺史。
十一月,已卯、黄门监卢怀慎疾亟,上表荐宋璟、李杰、李朝隐、卢从愿并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所弃者大,望垂矜录。上深纳之。
(节选自《资治通鉴·唐纪》)
材料二:
京兆尹崔日知贪墨不法,御史李杰纠之,日知反构杰罪。勿论杰罪之有无也,杰不可以日知之言而坐,日知不可以讦杰而宽。玄宗纳杨玚之言,释杰而窜日知,允矣。虽然,有说焉。御史、京兆尹,皆法吏也。尹之贪暴,御史之所必纠;御史汰纵于辇毂,尹亦习知,而执官守以论劾之。假令杰败官箴、藏奸宄、以下挠尹权,知日知之必擿已愆,而先掇拾其过以钳制之,将亦唯杰之搏击而扪日知之舌乎?则杨玚所云“纠弹之司,奸人得而恐喝,则御史台可废”者,亦偏护台臣之党,而非持平之论也。
夫日知之罪,不可以构杰而减,固也;而杰罪之有无,抑不可以不察。杰果无罪,则日知既以贪暴抵法,而益之以诬贤之恶,加等之刑,不但贬为丞而足蔽其辜;若杰而有罪也,亦不可以纠日知故而概不加察。今场不辨杰罪之有无,但以护台臣而护杰;且当开元之始,群贤皆有以自见,而杰无闻焉,杰之为杰,亦可知矣。玚为御史台存纲纪,而不为朝廷别贤奸,非平允之论也。天子虚衷以详刑,则奸人自无所藏奸;士人正已以匡世,则小人自弗能置喙;又非可以禁恐喝、斥反构一切之法弹压天下者也。
(节选自王夫之《读通鉴论》)
虽置以极刑A未足B谢C罪D卿E宜以刚肠F疾恶G勿以H凶人介意。
⑴杰上表自诉曰:“发肤见毁,虽则痛心;冠冕被陵,诚为辱国。”
⑵若杰而有罪也,亦不可以纠日知故而概不加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