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8年8月,清廷批准了预备立宪的方案,九年内计划做的主要工作包括:设立谘议局、资政院,开办地方自治,清理财政,推行普及国民教育,修订法典,厘定官制、官规,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选举法,进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等。
1910年(宣统二年)11月,清廷发布上谕:“今者,人民代表吁恳既出于至诚,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民气奋发……应即俯顺臣民之请……着缩改于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先将官制厘订,提前颁布试办,预即组织内阁。迅速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编订宪法条款,并将议院法、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及有关于宪法范围以内必须提前赶办事项,均着同时并举。”
1911年5月,责任内阁成立,13名国务大臣中满人9人,其中皇族7人,汉人仅4人,时人形象地将此称为“皇族内阁”。
——摘编自金毓黻《宣统政纪》等
材料一: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君主顺时势而立宪法者,则其君安荣,其国宁息……君主不肯立宪,民迫而自立,遂变为民主立宪者,如法国及南美洲诸国是也。……特今日而立之,则国民之蒙福更早……苟真有爱君爱国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梁启超著《立宪法议》(1901年)
材料二:……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把全国的宪法分作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个权,每个权都是独立的……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孙中山全集》
请回答:
材料一 19世纪40年代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和魏源的《海国图志》最早着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宪法思想的传入却略晚。国人对宪政思想的理解首先从议会制度起步,而不识宪法,大概是因为议院为具象,较易认识,而宪法抽象,较难认识;更因为宪法较之议会对君权具有一种根本大法的约束,更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考,在1895年之前,还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1898年,康有为在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