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份 | 平均增长率(%) |
1956—1960 | 8.69 |
1961—1965 | 9.14 |
1966—1970 | 11.18 |
1971—1975 | 4.43 |
下图为近代以来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这四幅作品反映出( )
材料一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
——摘自《管子·任法》
材料二 罗马法逐渐形成这样的观点:习俗未必正确,还有一种藉以做出公平决定的更高的、普遍的法则。这种高级而普遍的“自然法”的法则,是从人的本性和理性产生出来的,因而是为所有人所了解和接受的……法律的力量来自于某一正当权威所规定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来自习俗、习惯或以前的合法判例;他们把制定法律的权力叫做“最高权力”,认为这种最高权力属于皇帝所有。……罗马法所保护的是国家或政府所认为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或个人的自由。
——摘自帕尔默《现代世界史》
材料三 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还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如果说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那么,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摘编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这一个过程的实现,是“通过成千上万的个人的生活自己完成的,在很多人遭受痛苦,而另一部分人兴旺发达的时候,他们的世界则按现代形象得到重新塑造。最后,西方的所有人都已获得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这个新的生活方式的获得,宣布了旧的文化观念的解体。一种小型的、淳朴的,在信仰和习俗上同质的稳定的社会,在城市化的浪潮中转变了。因此,城市化,在造成社会制度、社会组织的转变过程中,也导致了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转变。
——都宏桂《城市化与近代西方的社会变迁》
评材料中关于城市化影响的观点。(要求:围绕材料中的任一观点展开评论;观点明确,史论结合,条理清晰)
材料一 欧洲人是以商业和宗教这两种途径接近中国的,不过起初宗教交流就很活跃。明末清初,一批来华耶稣会会士由于精通中国文化而获得高官的赏识,其中最有名的是利玛窦,他们脱下僧袍,换仁了儒服,通过与儒家学者们谈天、辨论,用三棱镜、自鸣钟和地理知识来激发他们的好奇心。汤若望精通天文,后来他在满清官廷担任过钦天监监正的职务。耶稣会会士在皇室中发展了许多教徒。会士们将大约7000种西文图书带到了北京。17 世纪时会士与中国学者合译出了大约380 种著作,这些书多为神学著作,但也有一些涉及天文、数学、地理、医药、气象、机械、解剖学、动物学、逻辑以及欧洲政治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论文和专著。汤若望与利玛窦合作翻译出了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一书。
——费正清《东亚:传统与变迁》
材料二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西风东渐,对中国的传统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而等清政府认识到这一点时已为时过晚。林则徐是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他曾编译《四洲志》 ,此书后经魏源增补为《海国图志》。魏源的思想新旧参半,他在提出上述主张的同时,又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战略思想。“自强运动”便脱胎于这种思想,该派中人主张向西方学习先进的机器制造技术,这实际上是魏源等人“经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孙子兵法》中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正好表明了向西方学习的必要性。不幸的是,中国太大了,士大夫们墨守成规、思想闭塞,对外界情况麻木不仁,因而西方的影响主要只是局限于香港等通商口岸地区。
——费正清《东亚:传统与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