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秦与汉在地方均设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
②秦与汉监察方向有别,一在中央,一在地方
③秦汉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有限
④秦汉监察机构的设置受到最高执政集团的重视
名称 | 主要职能 | 名称 | 主要职能 |
郎中令 | 宫中警卫 | 宗正 | 皇室宗族 |
卫尉 | 宫门警卫 | 廷尉 | 司法和首都警卫 |
少府 | 皇家财政及官府手工业 | 典客 | 少数民族事务 |
太仆 | 宫廷车马 | 治粟内史 | 国家财政和税收 |
奉常 | 宗教、礼仪和教化 |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仁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论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材料 汉代实行以察举、征辟为主体的人才选拔制度。东汉中后期强调“文治”,高级官员往往也是儒学名家,拥有成百上千的“门生”。某人一旦成为某位官员的下属,便终生为其“故吏”。一些家族有人长期担任朝廷重要官职,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成为影响人才选拔的重要因素。官员们互相请托,推荐亲属故旧,所推荐的人才“不复依其质干,准其才行,但虚造声誉”。外戚、宦官轮流把持朝政,任人唯亲,以便控制朝廷与地方政治。世家大族干预人才选拔,一些地方的人才选拔甚至是被数个家族长期把持。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 举行贵族议事会是北方一些民族的传统议事决策方式,匈奴、蒙古、女真皆有之。1615年,努尔哈赤选出了“正直贤良”的大臣八员,与一些贵族一起,审议本部族内的民事、刑事纠纷。此后逐渐发展,形成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过清朝的一些重大军政事务,如平定三藩、攻取台湾、反击沙俄等。雍正年间,因用兵西北,设军机处,后为定制,议政王大臣会议逐渐有名无实。1791年,乾隆皇帝下谕旨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
——摘编自戴逸主编《简明清史》
材料:清初的地方行政组织沿袭于明代,但是行省一级的官吏除去布政使、按察使、学政外,还设有总督或巡抚。明朝的督抚主要负责军政,而且大多因事而设,事毕即调任他处。清朝每一省、二省或三省设总督一人,如四川总督、陕甘总督、两江总督,叉子每省设巡抚一人,如山西巡抚、山东巡抚。有的设巡抚无总督,有的设总督兼巡抚。……总督比巡抚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对所属地区的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无论巡抚或总督都是皇帝的心腹,事无大小,遇疑难即呈奏皇帝,听候皇帝的指示。……他们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树。清朝的督抚也是满汉分授。康熙时,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初,巡抚满汉各半,总督无一是汉人,但是知府以下的官吏则多由汉人充任。
——摘自翦伯赞《中国史纲要》
材料:明朝的厂、卫是皇帝的私人警察部队,其运行的独立性不用做多的解释。都察院的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命,都直接对皇帝负责。道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但对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监察业务时,道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甚至连都察院也是道监察御史的监督对象。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虽然品秩仅为七品,但也由皇帝钦点,有事直奏皇帝。这也是对都察院的制约,它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提刊按察使司虽然受制于都察院,但监察工作中遇到大事,是联合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决断,拥有完整的地方监察权,当然这种权力受到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的监督。
——摘自江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在中国古代,“家”(家族、宗族)与“国”(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材料一:西周制度示意图:(图1)
材料二:《左传•桓公二年》:“天子立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
材料三:《史记•秦始皇本纪》:“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材料四:秦朝政治制度示意图:(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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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唐德宗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自北朝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租庸调法已经崩溃,再加上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朝廷连年对藩镇用兵,中央财税入不敷出。为了应付浩大的财政支出,政府先后增加了许多新的税目,这种竭泽而渔式的征敛搜刮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政困境,反而造成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主持下,新的赋役制度终于出台,这就是“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在财税分配上的矛盾,重新划定了中央与地方税收的比例,也确定了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的基本原则,被视为在中国税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
——摘编自宁欣《唐德宗财税改革为何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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