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武帝统治的50余年,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为了加强专制皇权,汉武帝在继承汉初以来专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央和地方的政治体制进行了某些重要的改革。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将全国地区分为13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冬,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
——摘编自晁福林《中国古代史(上)》
材料二 洪武初年,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旧制。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首先宣布,在地方上废除元旧制——行中书省的制度,代之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别行使行中书省之职责,三司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从诛丞相胡惟庸入手,对朝廷机构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朝廷政务改由六部分理,并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把负责警卫的亲军都督府的仪鸾卫改为锦衣卫,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的大权。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一
材料二 根据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行使......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与参、众两院议员一样有立法创意权,法律须经总统公布、监督并保证施行,总统签订的条约如涉及领土问题,须经议会通过。总统非经两院同意,不得宣战......宪法对于责任内阁的组成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英国大体相似。
材料三 (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和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帝国没有内阁,只有一个首相,所有官员都只对首相负责,而首相则对皇帝负责......帝国的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帝国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