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时间(年) | 黄金(两) | 白银(两) |
1375 | 1 | 4 |
1385 | 1 | 5 |
1397 | 1 | 5 |
1413 | 1 | 7.5 |
1481 | 1 | 7 |
1573~1620 | 1 | 7~8 |
1628~1644 | 1 | 10 |
1662~1700 | 1 | 10 |
1790 | 1 | 15 |
材料
表2为20世纪30~40年代中期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大事年表。
表2
时间 |
空间 |
事件 |
1931年9月18日 |
沈阳 |
“九一八事变”爆发,中国抗战开始。 |
1937年7月7日 |
北平 |
“七七事变”爆发,中国开始全面抗战。 |
1939年9月 |
波兰 |
德军突袭波兰,英、法对德宣战,“二战”开始。 |
1940年8月 |
中国 |
八路军发动百团大战,坚定中国抗战胜利的信心。 |
1941年6月22日 |
苏联边境 |
德军突袭苏联,苏德战争爆发,“二战”扩大。 |
1941年12月7日 |
美国夏威夷 |
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二战”进一步扩大。 |
1945年4~5月 |
德国 |
苏军攻占柏林,德国投降,欧洲战场结束。 |
1945年9月2日 |
东京湾 |
日本签订无条件投降书,“二战”结束。 |
1945年9月9日 |
南京 |
中国战区举行日本投降签字仪式。 |
宏观解读材料信息,得出一条整体性的历史认识,并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予以阐释,(要求:阐释充分,史实准确,表达清晰。)
材料一
孔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如何实现“无讼”,孔子提出的是一套为政以德、为国以礼、为政在人的治理方案,总体上是以德去刑。汉代一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吏,在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礼教、政教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及刑罚对犯罪的禁止功能,综合治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例如:秦彭“准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教明庠序”;东汉刘矩稍迁雍丘令,“以礼让化 之,其无孝义者,皆感悟自革。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愤怒)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其有路得遗者,皆推寻其主”等。
——摘编自胡仁智《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材料二
罗马法是在古希腊自然法理念的感召下,经千余年的历史筛选而鼎立起来的传统私法文化之源。由于罗马法学家一开始就以自然法为指导,诠释着以市民法和万民法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并亲历种种司法实践,在几个世纪中一贯以往。他们形成传统的诉讼指导、诉讼参与、撰写契据,解答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现实问题,更使他们的解答常常必须被审判者所接受,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这大大推动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加之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大,对外交往日愈频繁,国内人际关系越来越趋于复杂,法律的确认和处理已是罗马国家不可替代的必然手段,因此,罗马民间才靠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成了有史以来的“法制帝国”。
——摘编自张蓉蓉等《罗马私法——自然法的法律表达》
表3 1700~1819年英国原棉进口总值统计(单位:万磅)
时间 |
1700年 |
1720年 |
1760年 |
1780年 |
1800年 |
1819年 |
总值 |
139.6 |
196.8 |
235.9 |
687.7 |
5601.1 |
14974 |
表4 1780~1830年英国棉纺织品出口总值统计(单位:万磅)
时间 |
1780年 |
1790年 |
1802年 |
1810年 |
1820年 |
1830年 |
总值 |
35.506 |
166.2369 |
726.4505 |
1895.1994 |
2253.1079 |
4105.0969 |
——摘编自马瑞映、杨松《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棉纺织产业的体系化创新》等
图4 1720~1800年英国纺织业发明数量及专利总数(单位:项)
——摘编自常悦、何朝安《近代英国的技术专利制度——从纺织技术的角度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上述三个图表中提取两条或三条具有逻辑关联的信息,自拟一个具体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释。(要求:信息准确,论题明确,持论有据,逻辑清晰。)
材料
宋神宗上台后,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改革派掀起了“熙宁兴学”改革运动,促进了北宋的教育改革。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就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教、养、取、任”四项纲领,为“熙宁兴学”奠定基础。神宗年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在皇帝亲自干预下,用“三舍法”取士取代科举取士,学行卓优者可直接做官,还颁布了新的官方考试、讲经标准。熙宁六年(1073年),王安石设立经议局,并亲自主持撰修三经义,即《诗》《书》《周礼》。熙宁六年(1073年),在太医院的基础上,又设置专门的医学,分为方脉科、针灸科、肠科等项目,培养专门人才。“熙宁兴学”期间,中央政府还在地方设置学官负责地方各级教育,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干涉,普设学田,扩充地方学校经费来源,促进州县学的长远发展。
——摘编自师克谦《从“王安石变法”探寻北宋教育改革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