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与地区 | 1957年人均GDP(美元) | 世界排名 | 1993年人均GDP(美元) | 世界排名 |
新加坡 | 400 | 14 | 19850 | 14 |
韩国 | 144 | 75 | 7660 | 28 |
斯里兰卡 | 129 | 81 | 600 | 90 |
印度 | 73 | 101 | 300 | 109 |
巴基斯坦 | 70 | 104 | 430 | 98 |
材料
表2
货物名称 |
苏木 |
胡椒 |
乌木 |
檀香 |
计量单位 |
斤 |
斤 |
斤 |
斤 |
规定价格 |
500文 |
3贯 |
500文 |
500文 |
与琉球贸易价格 |
10贯 |
30贯 |
— |
— |
与暹罗贸易价格 |
5贯 |
25贯 |
40贯 |
10贯 |
与满刺加贸易价格 |
20贯 |
40贯 |
10贯 |
注:1贯=1000文;“—”表示数据缺失。
——据陈尚胜《开放与闲关·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
对表2中数据反映的历史现象进行合理的历史解释。(要求:表述成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
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
1910年9月,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仿照西方的法规体制设立的中央谘议机关,议员分皇帝亲选、民选各100名)正式成立。清廷希望“为朝廷竭协赞之忠”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份与朝廷站在一起。
11月4日,清廷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资政院议员虽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但采取了曲解的办法:“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进而进一步鼓动大家继续请愿再次缩,改预备立宪的年限。
11月9日,又出现了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
——摘编自王开玺《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进行评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
表3
年份 |
出生率(‰) |
年份 |
出生率(‰) |
年份 |
出生率(‰) |
1949 |
36.00 |
1954 |
37.97 |
1959 |
24.78 |
1950 |
37.00 |
1955 |
32.60 |
1960 |
20.86 |
1951 |
37.80 |
1956 |
31.90 |
1961 |
18.02 |
1952 |
37.00 |
1957 |
34.03 |
1962 |
37.01 |
1953 |
37.00 |
1958 |
29.22 |
1963 |
43.37 |
——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
依据表3,绘制一幅中国人,口出生率变化趋势图,并根据所学知识加以解读。(要求:制图规范,须明示材料中的主要历史信息。)
材料
19世纪中后期英国议会部分立法情况
1874年《工厂(妇女健康)法》获得通过。
1883年《工厂与作坊法》出台。规定:白铅工厂必须具备“通风设备、带盥洗室的宿舍、带有冷热水的女性浴室、舒适的餐厅、全套的工作服及口罩、工厂所有员工可随时饮用的充足的酸性饮料的供应”。
1889年8月30日,英国议会出台《棉布厂法》。该法案关注棉布行业中有害健康的潮湿、蒸汽等特殊问题。
1891年通过《工厂与作坊法》。明确规定:任何工作场所不得出现危害公共健康的恶臭或秽物,也不得违反此前法案关于整洁、通风、宽敞空间以及粉刷墙壁等方面的规定;经英国内政部授权,视察员可随时进入各类工作场所,如发现工厂或作坊中存在违规行为,将协同各地卫生部门进行查处;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整改者,将被处以每天10先令的罚金。
——据刘金源《19世纪后半叶英国工厂立法的演进》整理
概括材料中反映的历史现象并加以评析。(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逻辑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