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由中书省和门下省官员共同草拟 ②在皇帝画可同意后交门下省审议
③最终由尚书省的官员签署并颁下 ④可体现三省相互牵制又分工配合
下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时期政权组织结构示意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①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领导
②具有新民主主义政权性质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履行职权
④领导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时期 |
调整概况 |
汉景帝时期 |
改丞相为相;裁撤御史大夫、廷尉等 |
汉武帝时期 |
郎中令减秩为千石;改太仆(秩两千石)为仆(秩千石) |
汉成帝时期 |
裁撤内史;令相治民,与郡太守无异 |
史料记载 | 出处 |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 《汉书元帝纪》 |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 | 朱元璋《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 |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人刑。 | 《顾钧集》第5卷 |
通过年份 | 文件名称 |
19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00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0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2005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刘建军编著《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材料三:(法国大革命)废除了那样多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其他东西,这时,我便倾向于认为,如果当初由专制君主来完成革命,革命可能使我们有朝一日发展成一个自由民族,而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由民族。……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
——摘编自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祖宗之法”是中图传统儒家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西方的“政治文化”则呈现不同的特点。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说:“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之为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宋代士大夫们在谈及国家的政治取向、制摩原则时。经常与“祖宗之法”联系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祖宗之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①,权力机构的分立与集中②,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③,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④,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
——摘编自陈苏镇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
材料二:
“人们逐渐相信,当前人类活动的各方面已非过去所能比拟,将来在各个领域注定会出现没有止境的进步”。
“他们认为变革和进步可以逐步改良社会……当时的政治、经济和宗教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材料三在上述政治理念的影响之下,19世纪的欧洲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变革:
1830年 |
法国:七月革命,建立七月王朝,实行君主立完制度 |
1861年 |
撒丁王朝:基本统一意大利。实行君主立宪制 |
1867年 |
英国:议会改革,城市工人获得选举权 |
1871年 |
德意志:实现统一,颁布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 |
1875年 |
法国:男性公民均获得选举权,共和制度最终确立 |
1884年 |
英国:议会改革,农村工人和矿工获得选举权 |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代监察范围宽泛,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中,监察有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非所当服者等。弹奏对象既可纠弹“官非其人”,也可议奏言“政非其理”。据统计,清代科道官共上奏疏687篇,其中弹劾之疏约占30%,言事之疏约占70%,许多事项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般事务。中国古代的监察不仅“劾”,还有“举(荐)”,其功能是罚赏俱有。此外,古代监察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前就介入“事前监察”。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
材料二:孙中山在中国监察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监察权”的概念,至今仍为理论界和我们的法律法规所采用。监察权必须独立的思想,则是孙中山监察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亦是他长期一贯的思想。同时,他主张监察权是由国民大会授予的,必须对国民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孙中山认为监察权应当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独立,主张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考选和纠察“五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孙中山的监察思想,作为他民权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中国国情,“集合中外之精神”,达到了同时代人所难以达到之高度。
——摘编自王晓天《孙中山的监察思想》
材料三:南京国民政府采月公务员制度。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规定了考试的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高等考试,甄拔各项荐任职公务员,分为三试,第一试科目为国文、本国史地、国民党党义;第二试为专业科目;第三试为面试和成绩审查。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务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得不到严格执行。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不得不指出,“多年来官僚主义已构成政治上的最大弊害,而以敷衍塞责、假公济私为尤甚”。
——摘编自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