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代严格监考。考试场所,室内有主考官,室内外各置一名监视,设有号军把守,以高官总摄全局。朝廷对于各考官的失职违纪行为严惩不贷,对受贿考官,严厉惩处。天子亲自复试可疑的举人、贡士,或由各省总督等复试个别省份的举人。各省乡试揭晓后,限期将试卷交付磨勘,查有不合格者,举人除名,考官受罚。清代科举取士,由于制度齐备,执法严明,一度使得康乾盛世群英荟萃。
——摘编自郭淑新、舒笛《清代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之得失辨正》
材料二:
二战以来,西方传统文官制度体系中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官分途原则发生很大变化,逐渐呈现出相互交融的态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文官试图打破“政治中立”的樊篱,表现出明显的政治化倾向。随着政府所处环境以及文官制度核心价值观的变化,传统文官永业原则受到挑战。统治阶级为实现自己的阶级统治往往僭越制度的规范,典型的做法就是不经过考试任用的程序直接任免文官;另一方面,出于技术方面的考量,西方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将行政职位的一部分特别是高级职位向社会开放,不拘一格招揽优秀人才,这淡化了考试任用的制度刚性。
——摘编自秦勃《全球化语境下西方文官制度的嬗变与重构》
材料一: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法官的地位突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其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体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选择性必修1“历史纵横”》
材料一:
先秦时期的部分家训内容
周王室 |
文王在临终遗嘱上,告诫武王遵循“中道”,称王天下,使“商贾以通其货,工不失其务,农不失其时,是谓和德”。 成王在册封蔡仲时训勉说,要“尔尚盖前人之愆,惟忠惟孝;尔乃迈迹自身,克勤无怠,以垂宪乃后。” |
孔子 |
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 “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 |
老子 |
“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 |
韩非子 |
“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
贤母家教 |
鲁国大夫公父文伯之母,以身教子身居高位要勤勉于事,莫生怠惰之心。 |
——摘编自乔爱丽 史少博《论先秦家训及现代意义》
材料二:
宋代出现了“帝范”“家范”作为家训的范式,严格规定了皇帝遵守的规范和家庭成员恪守的纲常,并大量运用亲切婉转、朗朗上口的诗歌训诫子弟。《袁氏世范》是宋代著名的家训著述,不仅涵盖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涉及如何处理邻里关系、端正民风、官风,易循易行,使人人皆“能知”、“能行”。
——摘编自陈志勇《唐宋家训发展演变模式探析》
材料
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在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制,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数党,就可以决定一切了。法制随多数意见而决定,而变动,故说它重人、重事实。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老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
——摘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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