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 | 特征 |
① | 钱币的质地多样,出现纸币,后期甚至以银为主 |
② | 钱币的形制初步统一;出现具有高级铸币形态性质的年号钱币;大小钱币的兑换进一步明确 |
③ | 钱币上出现文字;种类进一步增多;钱币的标准化为各国统治者所重视;出现圆形化趋势 |
④ | 形态上比较原始;开启后世铜铸币先河;没有出现文字 |
年份 | 世界总额 | 美国 | 英国 | 德国 | 日本 |
1913 | 48.59 | 12.9 | 1.65 | 2.79 | 0.65 |
1918 | 68.16 | 26.58 | 5.21 | 5.39 | 2.26 |
1933 | 120.05 | 40.12 | 9.28 | 0.92 | 2.12 |
1938 | — | 145.12 | 26.90 | 0.29 | 1.64 |
材料一:“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喜则连横而叛上,怒则以力而相并
——《新唐书》
材料二:南宋著名思想家叶适认为,宋代建立制度,指定政策的根本前提是“矫正前代之失”。他说:“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为言。”
材料三:尚书省,尚书令一人,正二品,掌典领百官。其属有六尚书……门下省,侍中二人,正二品。掌出纳帝命。……中书省,中书令二人,正二品,掌佐天子大政,而总判省事,凡王言之制……皆宣署申覆,然后行焉
——《新唐书》
材料四: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
——黄佐《南雍志》引明太祖语
材料一:中国古代的选官标准可以分为应然标准与实际标准。应然标准,是指某一选官制度的原则性标准或应该执行的标准;实际标准,则是指某一选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真实需要的标准。前者一般以制诏、律条等形式确定,主要表现为选官制度的科目及要求。后者一般是选官制度运行过程中多方势力博弈的结果。察举制度在创设之初,其运行能做到应然标准与实际标准的统一。但是,由于朝廷纲纪紊乱,地方豪强坐大,权门相互请托,使得应然标准流于形式。
——摘自《秦汉以来最高古代选官制度的演进研究》
材料二:“古代选举”的本意,也就是要由下举上,把一些符合其标准的人推到社会的上层。传统社会上下长期流动的结果大致形成了一个弥漫着书香的世界,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历史上一个最具书卷气的民族。而中国古代的选举是否同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以及对所有人是否采取同一个标准,是否不再考虑应试者的其他情况(例如血统、家世),也不再允许在实行过程中其他因素(例如权力、金钱)掺入其中呢?有学者就认为:科举制度确实使某种“机会均等”成为可能,但是实际上它对于那些有财有势者却更为有利。
——摘编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在国会操盘下,国王和会的权力至此已被重新洗牌威廉与玛丽之所以戴得上英国王冠,即是以接受以下这些条件为前提。这份写了法的文名为虹利法案》。它是议会利以及个人叔利的综合体。
以现代标准来看,这份文件对人权的保障颇为有限但它是共后所有权利表述的基石
——摘编自约翰·赫斯特《你一定爱读的极简欧洲史》
解读材料,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世界史的其他相关史实,加以论述(要求:写出观点,观点合理、明确,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