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北洋政府在法律上最终废除了中国古代官吏任用中的恩荫制与捐纳制及自秦汉以来形成的官与吏之间的等级制,将除议员与军官之外所有官员统称为文官。对文官的任用采取留任旧任官吏与通过新式考试任用相结合的办法。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任用法草案》,确定官员任用资格主要有两项,第一是考试,第二是经历,“考试者所以决其将来,经历者所以重其既往,二者皆不可偏废”。同时又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对考试作具体规定,北洋政府文官考试法规开始制定于1913年,其后经过1915年和1919年两次补充和修改,对考试机构、种类、资格、程序、录用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并不具备统一实施近代文官制度的政治条件,因而上述文官制度的实际施行范围主要限于中央政府,有实力的军阀往往自行委任官吏,并且,遗憾的是北洋政府一直没有公布关于文官晋升的法律法规。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形成和确定代表了中国人事制度和官吏近代化的趋势和发展方向,是中国政治制度和人事制度近代化的重要标志,其成败得失对我国当代公务员考试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摘编自赵海梅《二十世纪初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及其启示》
材料一: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
——《后汉书•百官志》
材料二: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
——《晋书•段灼传》
材料三:(隋朝)明确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尚书省所属吏部任免,每年由吏部进行考核……与此同时,选举权也集中到中央……代之以科举制。科举制的特点是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首先设立秀才、明经等科……一律按才学标准录取……隋炀帝时增设进士科,放宽录取标准。
——樊树志《国史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