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小丽是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丽可以顺利过户该房子
②如果小丽的祖父母健在,则小丽需要与祖父母就房产过户问题进行协商
③如果小丽的祖父母放弃继承该房子,小丽就可以顺利过户这套房子
④如果父母生前留下遗嘱指定该房子由小丽继承,小丽可以顺利过户该房子
①小文的外婆去世后留下遗产若干,遗产应归小文与小文的舅列继承
②若小文的母亲去世、亲生父亲未知小文的舅舅是法定的抚养义务人
③若小文被收养成功,则王建仁夫妇和小文之间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④被宣告死亡的小文母亲重新出现,但她不能以生母的理由要回抚养权
①王某的遗产总计为120万
②王进分得遗产30万
③刘某可以分得遗产10万
④李某分得遗产70万
①小黄办公司如果失败,所欠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②房产抵押可以解决小黄的融资问题,保证流动性,实现物尽其用
③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黄抵押房产需得到小李的同意
④小黄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经营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消费者遭遇“双十一”先提价后打折的促销陷阱后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王某在送货途中因疫情引发的交通管制导致货物无法按期送达,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某平台外卖配送员送外卖途中撞伤人且承担主要交通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儿子不赡养母亲戴某,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凭借与戴某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其百万房产
①马某应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
②《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③“假离婚”非双方真实离婚意愿,马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④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若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
①王某的遗产分割无需保留李某的份额
②张某能继承2万元遗产及房屋的部分
③张某若对小米小花不管不问构成遗弃
④小米能继承6万元遗产及房屋的部分
①丘某所立遗嘱应为其儿子小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父母、配偶、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均分遗产
③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并不完全属于丘某的遗产
④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应按遗嘱分配遗产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
②夫妻双方在家庭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约定不能更改,故女孩必须随母姓
③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平等
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①婚后周某与王某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②如周某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则法院不支持其请求
③对王某家暴行为,周某有权请求所在单位予以劝阻
④结婚后周某与王某双方应互敬互爱,不得虐待对方
①余某对张某构成遗弃
②张某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③张某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④虽然余某已取得房子所有权,张某仍可申请撤销赠予
①两子一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平分房产
②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
③西边两间房有小儿子继承
④东边两间房由大儿子继承
①老刘夫妻和小刘对房屋的共有是共同共有
②老刘夫妻和小刘对房屋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③小刘可要求老刘夫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④小刘应该向Z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作为不动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②王某可通过订立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留给小女儿
③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小女儿在继承该房产时可以多分
④王某可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小女儿
①所购房屋为甲婚前财产,法院应该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②如果法院支持乙的请求,甲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③如果判决房屋归乙所有,离婚生效乙即获房屋所有权
④双方所签婚前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应根据婚前协议裁决
①当事人在离婚后随时可以提出“家务补偿”请求
②“家务补偿”须以本人的婚前财产进行支付
③这一规定承认了家务劳动价值,体现了公平原则
④这一规定有利于夫妻双方处理好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①该房屋属于L先生的个人财产②该房屋属于L先生与C女士的共同财产
③L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④L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①切实行使好对未成年子女的赡养权利
②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③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
④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①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
②这起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不应该公开审理
③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伤和气,有利于化解矛盾
④法官的审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①9万元为共同财产,可平均分割
②王某可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刘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刘某可要求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①黄小某对毛某有赡养扶养的义务 ②毛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
③黄某对黄小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④毛某和黄某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原告柳某某,女,现年76岁,与前夫育有李某某。二十五年前,与前夫感情破裂而离婚,随后改嫁刘某某。前年,刘某某因病去世。柳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某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但李某某以柳某某曾不经自己允许便改嫁为由,拒接支付赡养费。
父母再婚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请结合本案,运用“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和“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说明理由。
子女签署“不赡养父母”协议 法院: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
李某(妻子)与张某(丈夫)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均外嫁。丈夫张某去世后,长子和次于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因已去世的丈夫张某生前由长子瞻养,故妻子李某由次于赡养。生活起居、医病及以后各种事情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自丈夫张某去世后,长于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们长期在外极少探望。2022年8月,原告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瞻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名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年承担养费3518.3元(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2元)。尊重原告李某意愿,判决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其余三名被告在给付瞻养费的同时,应定期前往李某居住处看望,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理事由。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不久,2013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8年博士毕业。2022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20万元的要求。2022年3月7日从当地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为什么要支持谭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