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宋朝以来部分重要乡约摘要
朝代 |
制定者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北宋 |
吕大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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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 |
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宗旨,规定了乡人在日常生活与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
南宋 |
朱熹 |
修订《吕氏乡约》 |
在“德业相劝”一条中加入“畏法令,谨租赋”。 |
明朝 |
王阳明 |
《南赣乡约》 |
规定乡民共同遵守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如规定不参加乡约者将罚银1两;设有约长、约副、约正等,职责明确。 |
明朝 |
吕坤 |
《乡甲约》 |
将乡约、保甲纳入同一个综合治理体系中,以“约”为一个组织单元,官府在各约之上设监督管理机制来监管各约。 |
清朝 |
陈秉直 |
《上谕合律乡约全书》 |
举行乡约的程序是:讲解完圣谕“敦孝悌以重人伦”等后,紧接着“读律”(讲解律法)。 |
——摘编自陈忠海《乡约与乡村治理》
结合所学知识,围绕“中国古代乡约”加以阐述。(要求: 自拟标题,史论结合,论证充分,逻辑严密,不能照抄材料原文)
材料:《汉书·元帝纪》载,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其告者市”。
西晋《泰始律》载,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唐朝《名例律》中具体罗列了种种不孝行为:“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据相关资料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