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材料一
先秦时期的考试任职制度散见于现存的儒家经典中。秦汉时期,出现了关于考试任职制度可靠而详细的文献记载。从有文献记载的正式制度看,中国的选官制度可分为两类:荐举制度和考试制度。属于前者的有禅让制、“乡举里选”、察举制、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等;属于后者的有科举制和文官制度等。实际上,这两种选官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继承性,选官制度经历了从荐举制度的察荐为主、考试为辅,再到科举制度只重考试的过程一科举制度实施早期即隋与唐初所采用的主要考试形式——策试,就是从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征辟制发展而来的,而且在唐代以后,经过改造,策试仍然是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
——摘编自徐萍《从进士科举到文官考试——中国选官制度在民国时期的制度逻辑》
材料二
孙中山提出“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官吏既为人民之公仆,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行政能力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孙中山认为只有经过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考试制度才能选拔出高素质的官员一政府官员掌握公共权力资源,应该遵从人民的意志行使职权,为防止官员贪污腐化、滥用职权,孙中山主张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只有人民拥有监督的权力,才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
——摘编李俊清《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构》
材料一
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先秦时期不同派别的主张不同。《论语》记载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商君传》记载商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盖非:相互掩盖),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
——摘编自许世英等《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
材料二
时期 | 案件 | 法律规定 | 判决结果 | 判决理由 |
西汉 | 子为保护父亲不被他人伤害,而误伤己父 | 《张家山汉简》: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 子无罪 |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 |
魏晋 | 朱谏之父为族人朱幼方烽火所焚。谏之成人,手刃杀幼方 | 《晋律》:准五服以制罪 | 嘉其义,赦 | 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
唐朝 | 一人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 | 《唐律疏议》:杀人者斩 | 诏免死配流 | 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
材料:钱穆在探讨中国古代制度时强调:
(一)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互相配合,形成一整套。否则那些制度各各分裂,决不会存在,也不能推行。
(二)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
(三)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应根据实际利弊而判定。所谓利弊,则应根据当时实际影响而作出判断。
——摘编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从材料中任意提取一个观点,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知识,运用具体史实予以论证。
(要求:明确写出观点,论证充分,史实准确,表达清晰。)